□本报记者 吴铭 深圳报道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今日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深交所已成立专门的纪律处分委员会,统一履行纪律处分职责。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进一步贯彻落实《证券法》、规范自律监管行为的重要举措。
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共有20名委员,由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监管、会员管理、法律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会员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两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对会员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案件的受理、审议会的准备以及与案件当事人的联络等工作。
根据细则规定,纪律处分委员会采取纪律处分审议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每次审议会的参会成员为7名,由会议秘书在会议前根据案件类型在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中按具体业务监管人员及法律专业人员搭配的原则随机抽取产生。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以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决定,报交易所总经理室批准后签发;涉及取消交易权限、取消交易资格和取消会员资格纪律处分的,须报交易所理事会批准。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成立专门的纪律处分委员会,完善该所纪律处分工作程序,有利于强化交易所自律监管,打击证券市场违规行为,更好地发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规范运行;有利于统一纪律处分的适用标准,提高纪律处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会员、上市公司等各类市场主体应有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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