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首页 > 机构 > 其他机构
行政司法执法有机衔接 投资者维权有道
作者:夏丽华 发布时间:2008-01-08 10:10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专家解读四部门“打非”通知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少业界专家在看到这一通知时,都特别注意到了四部门中“高法”的加入,认为这不仅是一个部门性质的文件,也具有司法解释性质,可以预见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这将进一步净化资本市场秩序。

  另外,《通知》也首次明确了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在《通知》公布的当日,已有投资者向律师咨询如何维权。

  行政司法执法有效衔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表示,《通知》的发布进一步明晰了相关罪名的认定,如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都源于近年执法实践的经验总结。

  2007年,证监系统共移送公安机关366件涉嫌犯罪线索;证监会协助公安部督办的8起重点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4起已经法院一审判决。目前,8起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8人,取缔非法中介机构19家。

  这样的执法力度前所未有,这显然仰赖于各方的协作。按照《通知》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等。刘俊海认为,过去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执法分工不明晰,“多龙治水”容易造成管辖之间留有缝隙。随着执法实践的深入,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与司法执法之间都在进一步有效衔接,以便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

  建议采用集体诉讼维权

  按照现行规定,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使得目前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挽回损失。此次发布的《通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告诉记者,昨天就已经有投资者咨询维权的事情,今后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也可以挺直腰杆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了。他说,《通知》扩大了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范围,发行人、股东、中介机构等都可能成为索赔的对象,受害投资者赢了官司追不回钱的情况可能会有所缓解。实践中,不少参与非法证券活动的投资者经济状况并不富裕,对此,他建议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以及引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宋一欣还建议司法部门出台更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刘俊海说,遏制不法行为,对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实施补偿、救助等,是以高效的执法水平为前提,《通知》的落实还取决于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度,仰赖各级机构建立快速高效的反应机制。他认为,一方面,各级法院应该有凡诉必立、开门立案的态度;另一方面,投资者也要自觉抵制非法证券行为,珍惜《通知》赋予的权力,有维权意识,同时也要有证据意识,避免因贪小便宜造成大损失。

  不少业界人士认为,近年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同时更应该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更多投融资平台,这将有助于遏制非法证券活动势头。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相关文章:
  ·疏堵结合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01-08 09:20)
  ·疏堵结合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01-08 01:54)
  ·行政司法执法有机衔接 投资者维权有道 (01-08 01:51)
  ·证券“打非”不断推进 (01-07 10:31)
  ·四部委联合发文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01-07 01:47)
  作者相关:
 
  公司资料检索
  新闻检索
  频道精选
[期货]

原油大幅下跌 2008年石油价格路线图

[保险] 建立健全董秘制度 拟建首席财务官制度
[外汇] 08年英经济困难 韩FDI连续第三年下降
[基金] 专户理财 撬动2008基金业格局?
[房产] 去年12月三类地段房均价环比下跌0.3%
[评论] 货币政策困境 三条路线 楼市"集结号" 
[银行] 新增信贷增幅10% 招行净利预增110%
[生活] 关注家庭支出 2008年理财新定义
[港股] 恒指低开回稳 H股折价幅度难继续扩大
[国资] 央企改制升温 地方国资委定位亟需调整
[产权] 中国建材30亿购六民企 东航命运今揭晓
[机构]

QFII跑输国内基金 券商系QDII再度扩容

  24小时新闻排行
网站建设的数据依据,市场推广的得力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