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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发布实施
作者:王璐 发布时间:2008-06-04 09:5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今日发布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该《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大宗交易专场业务的清算和交收,并强调对大宗交易专场业务采用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方式进行交收,无部分交收。

  《指南》规定,大宗专场业务结算根据上交所发送的通过其大宗交易系统确定成交的大宗专场业务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以逐笔全额非担保方式,组织进行证券与资金结算。交收资金(证券)是否足额的认定以单笔交易为单位,如资金(证券)足额,则该笔交易交收,如不足则该笔交易不交收,不存在部分交收概念。大宗专场业务的交收期可为T+1至T+N(N<=5)。交收日日终,在权证行权交收处理完毕后,办理大宗专场业务的交收。上交所会员参与的大宗专场业务通过现有路径结算,合格投资者可以指定结算公司的结算参与人代理结算,也可以以自己名义结算。

  对于以自己名义结算尚未开立结算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指南》规定,应在参与大宗专场业务前,向结算公司申请安装PROP并签署《PROP联网及使用合同书》,并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其证券交收账户为参与大宗专场业务的证券账户。合格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需出具上交所认可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文件,并提交所需材料。已经开立的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无需另行开立。

  《指南》对大宗专场业务的清算和交收也作出明确规定,大宗专场业务发生的当日(T日)交易结束后,结算公司结算系统将接收上交所大宗专场业务当日成交数据后办理清算。根据T日清算结果,于交收日日终对大宗专场业务采用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方式逐笔计算买卖双方结算参与人应收应付金额。应付资金一方资金足额且应付证券一方证券足额的,交收成功,否则交收失败。

  《指南》还指出,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可申报不交收,证券托管人可申报不同意交付相应证券,申报不同意交付的,该笔交易交收失败。未申报不同意交付的,视为同意交付。不交收、不同意交付指令的申报时间为交收日9:00至15:00。应付资金的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须于交收日16:00前将应付资金足额划至其相应的资金交收账户。交收处理完毕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交收日日终,将交收结果发送结算参与人及证券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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