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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4 月 26 日 星期
第A04版:读者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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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信息也要及时透明
蓝田案个案开庭具有积极意义
多管齐下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让“老鼠仓”暴露在阳光下
查就查个水落石出
四类个股涨跌幅限制不能过宽
股份确权不及时责任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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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个股涨跌幅限制不能过宽

  ST仁和、*ST长控等股票之所以能够在复牌上市的首日出现大幅上涨,原因就在于目前这类股票实行的是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管理办法。目前市场上实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管理的主要有四类股票:新股上市首日、股票增发上市首日、股改方案实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首日。

  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显然存在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是加大了股票炒作的投机性,同时也为股票价格的操纵创造了条件。二是加大了股票的投资风险,如*ST长控复牌首日过后,股价连续下跌,使追高者成为套牢一族。三是引发投资者对“一夜暴富”的追逐,不利于培养正确的理性投资理念。正因如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四类股票实行涨跌幅的限制。

  由于这四类股票的特殊性,10%的涨跌幅制度显然不适合。笔者写作此文时,正好上交所作出规定,将四类股票集合竞价申报价格上限设定为900%。但900%的上限显然过于宽松,有限制与没限制没多大的区别。以笔者之见,这四类股票的涨跌幅应控制在-50%到300%为宜。

  (湖北 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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