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的破产申请,于2007年9月7日作出(2007)二中民破字第14407-1号民事裁定,立案受理了该案,并指定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破产还债程序的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次破产还债程序的管理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本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对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债权。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有关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向本院提起。
债权人申报债权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东路74号鑫企旺大厦303室
邮 编:100061
联系人:杜秀河
电 话:67162851、67166245
本院定于2007年11月30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召开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请届时准时参加,并向本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OO七年九月七日
(2007)二中民破字第14407-1号
本院根据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的申请,受理了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一案。经本院审查,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07年4月30日,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94422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351273万元,净资产为-156851万元,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构成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06年11月7日,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07年4月30日同意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本院认为,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符合申请破产的条件,应当宣告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07年9月7日作出(2007)二中民破字第14407-2号民事裁定,宣告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OO七年九月七日
(2007)二中民破字第144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