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新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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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7-01 10:32来源
本报记者 卫保川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将由新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所替代。这表明,运行了两年多的券商集合理财业务已经成熟,步入了有“细则”可依、范围更广泛的新时代,它将为具有不同偏好的资金提供更多的个性选择,也将使券商的理财方式变的多样化起来。而从更深层考虑,券商集合理财业务实施细则的推出,也有可能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搭建一个新的舞台。
自《试行办法》颁布以来,东方、中信、西部等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业务为持有人奉献了并不比基金水平差的业绩回报,更为关键的是,在投资的规范性和风险控制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彻底告别了十几年来券商投资的不规范、甚至“坐庄”行为。因为集合理财的持有人比较集中并相对稳定,在与持有人的沟通交流和服务方面,他们做得甚至比基金公司更为出色。上述成绩表现是券商集合理由“试行”转而推出“细则”,登堂入室加快发展的前提。
细则的推出为券商的发展打开了新的成长空间。与基金理财相比,券商集合理财具有自己突出的优势。首先是券商具有自己的买方、卖方的渠道优势。作为买方,券商凭借自己的庞大营业部系统拥有广大的客户群体,作为与投行相结合的卖方,券商可以在不同的层面照顾到自己理财品种的优先利益。其次,在投资研究方面,大券商已经明显领先于基金和其他投资机构。
细则的推出将极大地丰富理财品种的选择。目前,居民理财的形式更多的是选择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有自己的优势,但我们也不能讳言其在诸多方面的劣势,比如持有人的不稳定性带来的投资稳定性差,激励机制的缺乏等等。集合理财在诸多方面可以体现自己的优势,更能体现自己的个性化特征。
券商集合理财业务实施细则的推出,也有可能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搭建一个新的平台。目前的私募基金有的以信托为平台得以发展,有的是以私人信任关系为基础,虽然发展迅速,但终究存在各种瓶颈,难以做大做强。券商集合理财在本质上讲是一种私募基金形式。细则的推出,券商完全可以实现买方业务的外包:通过自己的平台,以集合理财的契约关系锁定客户和自身的风险,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专门负责投资业务。(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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