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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出租房不登记最少罚两百
发布时间: 2007-12-11 10:02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下月起,租房合同签订后7天内,如果出租人不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将可能面临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昨天(10日),《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全文公布,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并强调,办理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收费。 

规定要求,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处罚

1.未按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娱乐信报  记者  蔡雪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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