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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利益均分?
作者:李阳丹 张勤峰 发布时间:2008-02-01 08:30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在股价快速拉升的形势下,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利益纷争问题越来越突出。

  2005年是我国股改启动之年,从2005年开始,我国股市经历了熊牛转换,进入已经持续两年的大牛市。上证指数从最低的998点不断攀升,直至站上6124点,近期则在4300-5300点左右震荡。

  从靖远煤电案例来看,双方利益冲突的爆发来源于股价的上扬。对于各方股东而言,股价上涨本应是皆大欢喜的好事,但同时也让各方看到了更多的利益所在。

  在此案例中,如果按照每股0.5元偿还垫付对价,因股价上涨而产生的收益将全部归“小非”,而如果按照股权划拨的方式偿还,则所得收益将全部归大股东。这两种办法似乎都有失公允。

  在监管层公布并实施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办法中,规定了许多保护中小投资人权益的措施,例如股东大会方案表决中必须有两个三分之二通过、网络投票机制等。

  相对而言,上述政策对于增加流通股股东的参与和话语权利,调动市场力量解决历史难题,形成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相互牵制,增加操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具有实际的积极意义,也反映出管理层对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重视。但是,我们发现上述政策规定在对异议股东的保护方面处于空白状态。

  同意股东和异议股东这两股势力将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不断地进行利益博弈。但现实情况是,同意股东按照既定的方案预期实现上市流通或者得到“对价”,而异议股东则也要被动地支付“对价”或者接受自己并不满意的“对价”。即使后来有了较为可行的股份回购方案,但是对于未实施回购的那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来说,他们要想获得流通权,却处处受制于大股东。

  根据民法原则,非流通股股东作出的所有承诺都具有法律效力。承诺作出后,非经流通股股东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承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从另一方面考虑,A股市场的全面复苏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股改的成功和全流通时代的到来。而在股改过程中,大部分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作出的努力和贡献也是不容忽视的。

  鉴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的多样性和长期性,发生纠纷后涉及面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业内人士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有关违约行为的诉讼主体、责任追究、损失补偿、计算方法以及诉讼模式等做出规定,起到法律预防性的作用,保障股权分置改革和资本市场的顺利发展。

  但是,在法规完善之前,利益纷争双方应该相互妥协尽快达成协议,否则,当牛市不再,双方可能争无所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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