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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要从严审批更要完善制度
作者:孙瑞灼 发布时间:2008-05-08 10:15 来源:证券时报
    日前,中国证监会已就股权激励有关事项下发两个备忘录,对多个敏感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提高了股权激励的审核标准。

    在当前股市敏感时期,监管部门出台这样两个备忘录,其意图十分明显:一方面是以此进一步规范股市,推动股市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显然意识到在我国推行了3年之久的股权激励制度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股权激励授予价格过低,侵害股东利益,特别是在一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这种行为更是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股权激励分配不公,一些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经营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自己给自己分配股权激励,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在这种情况下,职能部门采取措施,从严审批股权激励,应当说是明智和及时的。但在笔者看来,仅有这样的措施还不够,从严审批仍然只是治标而不治本,要使股权激励真正走上健康发展之路,关键还在于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政策规定。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证券管理法规。目前,虽然我国已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几部法规,但具体、可操作的配套政策还没有跟上,可以说目前我国的股权激励法律制度还有待健全、完善。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使股权激励实施起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企业激励机制的完善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上市公司健康运行的重要制度基础,也是股权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股权激励是公司的所有者对经理人的激励,如果所有者不到位,就可能变成经理人自己激励自己,达不到所有者通过股权激励促进公司持续增长的目的。现阶段,要重点完善国有投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要建立规范的竞争有效的职业经理人市场,通过职业经理人的流动机制和淘汰机制促进股权激励发挥积极作用。

    其三,要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再合理的计划都可能由于执行中的偏差而导致失败。因此必须为股权激励的实施建立一套严格的、能切实发挥效用的内外部监管机制,并加大对股权激励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使股权激励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受到有效的全方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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