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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观察
警惕国企分红演化成涨价
发布时间: 2007-12-13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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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至此,颇受关注的国企向政府“分红派利”,具体比例水落石出。依据《办法》,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企业,上缴比例为10%。
“国企分红”新闻伊始,上缴比例便一直是讨论的焦点。此次尘埃落定,民间的反应也依然集中在“10%”。在不少人看来,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都属于高度垄断且暴利的行业,仅上缴一成,未免太低。
在一些门户网站的新闻跟帖后,网友进一步询问:为什么不按照股份公司分红的一般方法,依据占股比例分配?比如,如果某国企中国资占股51%,那么就应该向国家上缴51%的利润,而不应是10%。
此观点,获得了多数网友的认同。但这一观点,逻辑上有模糊之处,本身并不严密。
以中国石油(601857行情,601857股吧)天然气股份公司(下简称中石油)为例,控股母公司中国石油集团代表国家,拥有中石油88.21%的股权。自2000年在香港上市以来,中石油每年分红两次,现金分红率为45%,至2007年中期,累计分红达到3055亿元。
如果以网友们的理解,依据占股比例上缴利润,那么,在未来的时间内,只要股本结构没有变化,那么中石油利润的88.21%应上缴。无疑,这是一笔十分可观的数字,能让很多人感到满意。
但问题是,中石油面向全部股东的分红,本身就只是利润的45%。在这里,网友们首先混淆了“利润”和“红利”的概念。作为国资应得的股本红利,也划到了中国石油集团的账上。只是,这些股本红利并未以上缴的形式纳入国家财政,而是沉积在企业的账户上。
再来审视“10%”,《办法》规定,中央企业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申报。
也就是说,这10%,并不是中石油利润的10%,而是中国石油集团净利润的10%。如果纯粹只考虑中石油一家,那它给母公司创造的净利润,应是税后利润再减去向其他股东派发的红利。
这个比例,相比不少人直观认识的“10%”,其实更小一些,他们把利润总额当成了基数。如果按这个理解计算,今年央企利润直逼万亿,即使依照政策暂减半征收,也应可收取500亿元左右。但事实是,财政部预计今年收取的总金额为170亿元。
厘清这些细节,当然是为了进一步明晰政策。在收取比例既成事实之时,我们关注的中心或应转移。毕竟,“红利”从上缴到使用,牵涉的是一笔巨大资金的收集与拨付。这其中最关键一点,就是监管。
并且,监管不应停留在资金使用这一层次,还应关注企业对“分红”的态度。“企业公民”成为时代热词,但我们的一些国有企业,社会评价并不高,人们也多有微词。2007年11月,美国《财富》杂志公布“2007年企业社会责任评估”,像中石油等获得国际顶尖排名的企业,无一进入前50名。
这或许潜藏有另一种“风险”:个别企业为保持惯性,维持各种内部福利,将追求超额利润以“消化”分红,手段是可能不按常理出牌。这一点,“联合涨价”、“成本上升涨价难免”等,今年可谓风起云涌,个中滋味公众感触良多。
如果“分红”最后演化成新一轮涨价的理由,那么,公众寄予更多期待的公共服务等,即便因“红利”获得极大改善,也依然是公众的现金直接买单。(长江商报/彭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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