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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热中也要防风险
作者:张炜 发布时间:2008-05-26 09:36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概要:近期大量房地产项目中涌现委托贷款热。变相委托贷款的存在,使流入房地产项目的贷款资金“逃过”正常贷款的审核程序,并留下了风险隐患。即便银行没有违规办理假委托贷款,也可能使信贷从紧政策的效果“打折扣”。

  上周,浙江某上市公司披露的一笔年利率高达18%的委托贷款,引起各方关注。业内专家提醒,房地产企业资金链紧张,使曾经沉寂一时的委托贷款重新活跃起来,其中的风险不可不防。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的贷款。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据了解,可以办理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包括企业和个人。在委托贷款中,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贷款利率,但受限于不能达到高利贷的标准。银行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收费标准一般为月费率0.3‰至2‰,有的甚至更高。

  此次,这家浙江上市公司将自有资金1亿元委托银行贷款给广源地产,委托贷款期限一年,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8%。该笔委托贷款由广源地产以土地使用权抵押作为保证,同时广源地产法人代表以自然人名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与以往上市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相比,18%的贷款利率属于较高的水平,因而受到各方关注。一个发生在眼前的例子是,远望谷(002161行情,股吧)002161 以自有资金,委托平安银行贷款1800万元给参股公司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期限一年,年利率8.22%。

  其实,18%年利率的委托贷款并不值得惊讶,通常较低的利率出现在关联企业之间。据沪上一银行负责人透露,委托贷款的常见利率是10%至15%。对开发商来说,找到15%或18%的委托贷款,算不上特别高的借款成本。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高出20%,有的中小开发商急于“掉头寸”,不惜以30%利息成本寻找资金。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的委托贷款热,大量发生在房地产项目中。就在上述企业披露委托贷款信息的次日,广宇集团(002133行情,股吧)(002133)的一则公告也与委托贷款有关,同样涉及房地产项目,只不过换了个角色。广宇集团称,同意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得的3000万元委托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同样在5月份,阳光股份(000608行情,股吧)000608 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由星泰公司通过上海银行向徐家汇公司申请借款21800 万元,年利率6.57%,借款期限半年。中大股份(600704行情,股吧)600704控股子公司中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601998行情,股吧)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由浙江物产实业控股集团提供2亿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

  据上述银行负责人透露,较高的委托贷款利率通常是基准利率的翻倍,在贷款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不少开发商不得不求助于委托贷款。他肯定地说,“目前贷款紧缩,委托贷款更吃香了”。

  这是一个让人不感到意外的现象。最近,有关房地产企业缺钱的消息,频频见诸报端。央行上海总部本月发布的《上海市信贷投向指引(2008年修订)》特别提醒,关注开发贷款增长,关注中小房企资金链的压力。有业内人士称,该《指引》的出台会给中小房企带来更大的融资压力,会出现房地产企业大量倒闭的情况。与此同时,多家内地及香港上市公司“排队”转让股权及项目,被房产专家解读为“没有开发商不缺钱。小开发商缺钱、大开发商想做大也缺钱。”

  正是在开发商缺钱的背景下,信托贷款大量涌向房地产项目,委托贷款也明显由房地产贷款需求增加而升温,且贷款利率都在不断走高。需要指出的是,委托贷款曾经有过不好的名声,还引起过官司。前几年,就有业内人士指出,“委托贷款是一片‘灰色地带’,特别是变相委托贷款,猫腻太多,风险太大”。银监会2006年还曾针对委托贷款业务展开了调研,重点是摸清商业银行是否存在变相委托贷款的做法。

  所谓的变相委托贷款,是银行想贷款又不能贷款,便拉来一笔存款,以委托贷款的名义放贷。与正常办理的委托贷款相比,假委托贷款实际由银行承担贷款风险。此前,已有经济纠纷涉及到假委托贷款。这种变相委托贷款的存在,使流入房地产项目的贷款资金“逃过”正常贷款的审核程序,并留下了风险隐患。即便银行没有违规办理假委托贷款,也可能使信贷从紧政策的效果“打折扣”。而且,开发商缺钱导致的资金链危机一旦暴露,涉及其中的资金恐怕都难以“全身而退”。

  从这个角度来说,当房产企业资金问题被公认的时候,其他企业资金以委托贷款形式进入,本身是高风险的行为。即便利率抬高,但由于单笔委托贷款的金额较大,是很难通过利润来覆盖风险的。国泰君安金融业首席分析师伍永刚提醒,“每笔贷款都是有风险的,拿出资金的一方,必须在借款时考虑周全”。

  对于上市公司将自有资金用于委托贷款,应该要求其在风险规避上有保证。倘若在信息披露中只是告知借款人的抵押物及其他连带责任,未必能让投资者放心,而应该更详细地披露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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