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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捐赈灾须防“空头支票”
作者:周稀银 发布时间:2008-05-15 13:38 来源:新华网
    5月13日是四川省汶川县7.8级地震第二天,伤亡数字仍在持续上升。中国拥有财富最多的一批人——胡润2007年百富豪榜单上的各位富豪们也伸出援助之手。首先进入视野的是曾经的女首富——玖龙纸业董事长张茵。作为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张茵13日上午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捐1000万元。(5月14日《东方早报》) 
 
    面对特大震灾,受灾群众亟需紧急援助,处于后方的我们应当自觉行动起来,用巨大的热情关怀缓解灾民的伤痛,用“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行动表达我们对灾区人民的爱心。富豪们伸出援助之手体现了他们的良心,一些大额认捐相信也能够马上兑现。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以往赈灾认捐中出现的少数企业“捐赠秀”和开出“空头支票”行为,我们有必要现在就加以预防,避免此类劣行给灾区群众带来新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同时,第六条规定,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企业在赈灾中开出“空头支票”为自己做免费广告的行为,不能简单地用“违背社会公德”相抵制,更应从抗灾救灾的大局出发加以防范和打击。 

    法律将捐赠视为自愿和无偿行为以鼓励捐赠,同时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来保护捐赠,但接受捐赠是为了救助灾区群众的性质,决定了捐赠者和受赠方共同接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我们不能搞强制捐赠,但有组织地接受捐赠却十分必要,作为政府及民政部门,既要防止无接受捐赠资质者钻空子,又要避免因自身工作的不严谨、不规范而让“捐赠秀”钻空子,给抗震救灾工作带来损害。 

    赈灾捐赠欲避免无良的“捐赠秀”,政府及民政部门不妨两步走:一方面与捐赠方就捐赠种类、质量、数量等内容在事前签订捐赠协议,从源头上明确捐赠内容,用制度保证捐赠方履行捐赠协议;另一方面与捐赠方约定时限,对那些有意逃赠和拒绝履行捐赠协议的,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使那些无良捐赠者的“骗行”不能得逞。

    汶川县地震是大自然带给全国人民的一场灾难,同时也是对中华民族凝聚力的一次考验。灾害面前,希望全体国民都能行动起来,尽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献上一份诚挚的爱心,与灾区人民共度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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