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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条例指引震区新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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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6-10 10:16 |
来源: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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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总理6月8日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这标志着“5·12”抗震救灾全面转向重建工作。这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为长期且艰巨的震区恢复重建准备了国家规范。条例确立了重建的原则,规定了过渡性安置细则,明确重建的实施主体,还承诺了资金募集的政策支持,并围绕抗震是否达标制订了法律责任。在这一条例的指引下,中央及地方政府、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集结在同一面旗帜下,恪守各自的职责和能力,为震区新生共同行动。
重建条例总共九章八十条,有一部分是对前期救灾经验的总结,它以务实的态度吸纳了一些被实践证明有效的做法,并以原则的形式将其稳固下来。比如它开宗明义就规定重建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承认社会力量在救灾中的价值,并鼓励民间在重建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在这一点上,重建条例持有开放心态,乐见公民社会、法人组织的捐赠和投资,期待他们参与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地震救灾,没有公民和社会的作为是不可想象的;同样,灾后重建也需要在政府的队伍之外,接纳一支社会援助大军。重建是逾十年的庞大事业,救灾之后,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当继续作为,与政府一道重新搭建震区的“骨架”、“血肉”和“脉络”。重建条例已确立了社会援建灾区的合法性,同时也提供了进入的通道。政府意愿如此明晰,现在到了该问社会是否准备好的时候了。重建既考验政府,也考验社会。
重建条例也是对抗震救灾当下进程的呼应,而最紧迫的莫过于灾区民众的临时安置问题。条例对过渡安置点提出了具体的建设意见,既涉及临时房屋的质量,也涉及临时安置点的水电卫生等民生事宜,还要求保证安置点的社会秩序。过渡性安置点将在震区重建中长期存在,它们对于重整灾区的意义不言而喻。条例以功能完备、生活如常的社区标准框定安置点。幸存者从废墟聚集在安置点,也将从这里走向新的家园。
既然是震后重建,那么抗震的标准及其执行情况就是重中之重。重建条例以绝大篇幅集中在这一方面,有总体要求,有细节规定,有执行环节,也有追惩举动。震区重建是一时的急务,也是当地的百年大计。考虑到无法全部迁址重建,抗震与否就是重建的生命线,决定着重建的成败。条例要求详细的震情调查,为重建提供详尽的地址资料和计划参考,还以严厉的口气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不打折扣地执行。各方以条例的苦心为实际行动的准则,即能令整体重建成功一半。
重建条例是前瞻性的,却也以坦率的姿态直面震后的舆论。例如它的第50条: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等公共设施,应当按照高于房屋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第74、75条则约束勘察、设计、施工方直至政府,一旦发现敷衍抗震设防标准或降低建筑质量的,将给予追求刑责。重建不仅重盖房舍,也重建灾区灾民对于未来生活的期许与信心,条例于此严格规范、措辞严厉,显见深意。
相应地,重建条例要求评估震区损毁严重的工程设施,一旦认定有质量问题将追查相关单位的责任乃至刑责。此前,无论是建设部还是震区地方政府都作出许诺,将对民众反映强烈的某些学校教学楼坍塌情况加以调查,给出确实的结论以回应民众的质疑。重建条例没有回避这一敏感问题,而是不忌讳、不塞责、不敷衍,慨然提供了问责和监督的依据。如此重建,重视民意,照顾民心,更显可贵。
简要而言,震区重建无外乎三层含义:建筑物重建、社会秩序重建和人心重建。依《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举国上下积极投入,假以时日,新的房屋将拔地而起,新的城市将顽强再生;毫无疑问,在这样一场同患难、共生死、举国齐赴的困难之后,那可以感怀的同胞之情、政府之责,也必定要在这房屋城市的重建过程中,益发彰显,不仅将被铭记,更要生长常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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