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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灾区基层智慧 建立更好发展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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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6-11 09:00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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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对于每一个灾区公民来说都是新的开始,也是在震后废墟之上确立新的发展模式的开始。温家宝总理6月8日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首次专门将一个地区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由于此次震灾特别严重,无论是应急救援还是灾后重建,都需要国家权力作为主心骨来担纲统筹负责。灾后重建需要调动的资源和部门更多,事务更繁杂,对国家权力的领导力而言是一个极大的考验,需要执政方式更注重与基层民众交流互动,更充分地把握民众和社会的需求,并及时做出回应。重建条例的迅速推出本身就是这种以民众为本的执政方式发挥作用的极好例子。如果没有抗震救灾指挥部门近一个月来与基层民众充分交流,并及时成立专家委员会深入灾区调查研讨,很难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就成熟推出。
也正由于整个抗灾过程中央指挥中枢一直扎根前线,加上信息公开,重建条例对灾区群众和社会舆论最关注的重点问题都有针对性的举措。这份重建条例就是对灾后社会重建方式和未来发展模式的一个初步回应。
重建条例对于重建质量的重点问题极为关注。条例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亦要求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这些要求显然吸收了世界各国抗震减灾以及“唐山经验”。比如,就建筑防震而言,1933年美国加州长滩大地震,有近3000间教室倒塌,而其后加州专门就学校建筑质量制定法律;1923年日本东京大地震之后亦修改建筑法,此后日本建筑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这些经验都提示,大灾难如果能够激发对于社会重建方式和发展模式的深入思考,会带来社会和制度的长足进步。
廉洁救灾和廉洁重建是社会关注的另一重点,也关系到整个灾后重建的成败。重建条例对这一问题不仅用了相当多的篇幅,更重要的是,非常强调社会参与监督和约束公共部门。其中第七章专章强调监督管理,不仅要求灾区各级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而且要求各级政府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而第八章“法律责任”共六条,有五条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有关。如果重建条例能够得以充分落实,那么,灾区重建过程,也会是吸纳民众力量刷新吏治的过程。
经过此次抗震救灾的历练,中央政府与社会基层民众的互动达到了一个新的历史水平。不仅监督管理吸纳社会参与,重建过程同样注重灾区民众的意见。比如,重建条例强调,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并且根据灾区为多民族聚居区的特点,要求村民住宅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也就是说,灾区重建并不是政府一手包办。除了靠灾区生产自救的传统,同时“举全国之力”和安排对口支援,而且继续吸纳全社会的志愿赈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可以说,此次抗震救灾确立了国家权力和社会大众全面交流互动的全新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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