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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商业化亟待法律规约
作者:郭之纯 发布时间:2008-06-12 10:22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这真是一个商业化无孔不入、无所不用其极的时代。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人们的商品意识迅速增强,然而其另一面是滋生了不少堪称病态乃至非法的商业行为。比如,当下大到买房购车,小到寻医看病买手机办银行卡,乃至注册一个网络邮箱,都需要提供一些个人资料,然而这些资料往往便被贪婪的商家视作了广告资源。于是,美其名曰“个性化服务”,实则已成为不折不扣进行骚扰的商业推销,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对此,可以说大部分手机用户、电子邮箱用户都已经领教过。 

  最新、也最恶劣的例子来自于深圳——据报道,由于深圳市的孕产妇信息库发生泄露,无数孕产妇家庭正在遭遇各种推销电话和短信的骚扰。根据记者对近百名孕产妇的随机采访,受过骚扰的竟达90%以上。据悉,深圳市每年被泄露的孕产妇信息达10万余条,而且泄露还“滚动更新”,被制成了光盘明码标价出售。(《南方都市报》6月10日) 

  这种行为的恶劣性自不待言。孕产妇是特殊人群,她们也许确实需要某些服务,但更需要的是平静保养。每天接连不断的推销电话,对她们显然是极不人道的。进一步说,这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挑衅。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对待这种行为?事件被披露之后,舆论或曰“严惩不贷”,或曰“加强密级”,或曰“击破利益链条”。对私自泄露和贩卖个人资料者,以及对擅自骚扰人们的商家,予以严厉惩戒打击自是毋庸置疑;但对个人资料的商业化利用问题,完全杜绝或许并不是上佳之策,还应该拓宽一些思路。 

  在笔者看来,个人资料的商业化应该不是洪水猛兽,毫无可取之处,目前的乱象或许只是因为缺乏有力的规范和约束。如果能够予以合理引导和严格限制,个人资料的商业化或亦可以收到多赢之效果。 

  这其中的关键在于:其一,个人要有选择权。个人的哪些资料是可以公开或愿意公开的,哪些是绝对不能公开的,公开的方式如何或范围多大,应该有个明确的选择机会。更重要的是,这种选择应该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对违背约定擅自公开个人信息的机构,应予以法律层面的严惩。其二,对个人信息的商业化利用要完善设计,增加技术含量,未必一定是单向地让个人成为商家广告的受体。以深圳的孕产妇资料泄露事件为例,如果与孕妇直接接触的医院等机构能够反过来处理此事,即不是提供孕产妇资料给商家,而是向孕产妇提供有关商业服务机构的资料,由其选择何时接受哪些机构的服务,则有可能收皆大欢喜之功。 

  确实,孕产妇家庭毕竟也需要接受一定的社会服务。报道中称,那些骚扰商家对孕产妇的情况掌握得如此准确:怀孕3个月后一些孕妇学校会来联系,接着家政服务商家会来联系,生产后没一两天,一些做胎毛毛笔、手足印的又会上门,而宝宝快到百日时,一些儿童摄影推销电话又纷纷而至……如果换个角度,假如这种“服务”不是来得太多让人烦不胜烦,则这样的服务岂不是很周到很体贴吗? 

  因此,对个人资料的商业化,用法律手段严格规约比彻底封杀或许更具理性和可行性。不仅孕产妇资料如此,购房购车户资料、手机用户资料、银行卡用户资料等,均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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