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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捐款需要依法行事
作者:唐烨 发布时间:2008-06-25 09:46 来源:解放日报
    上周,商务部新闻办公室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跨国公司和港澳台企业向灾区捐款捐物表”,显示有11家企业尚未兑现承诺,这些企业立即遭到舆论抨击。大部分企业第一时间作出回应,解释延迟的原因,并表示会将款物落实到位;有的企业则称承诺捐赠已完成,未及向有关部门通报。之后,商务部也出面回答舆论的质疑,表示认同企业因时间和条件问题延误捐款的说法,并强调以后会及时更新捐款落实情况。事情终于以皆大欢喜的结局收场。

    为让捐款能够有效及时地落实到灾区建设中,商务部等有关部门都作出大量努力,从这件事情就可以看出有关部门对捐款管理工作的重视。但笔者认为,这次事件也从侧面反映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还存在某些不足,承诺捐款需要依法行事。

  对于企业的“捐款秀”我们并不陌生:1998年洪灾中,企业承诺捐款达6亿元,但是到当年年底,兑现到位的捐款仅有一半;在今年年初的南方雪灾中,湖北省收到企业捐款承诺1.03亿元,但到两个月后仍有3000万元的捐款没有兑现。湖北省民政厅表示,要将此等“捐款秀”的行为公之于众,巧借舆论压力,将“空头支票”兑现落实。

  笔者认为,舆论的力量的确强大,但始终不如依靠法律的力量让人觉得踏实。就落实捐赠承诺这件事而言,舆论对成心“耍无赖”的企业也只能进行道德和心理层面的谴责。这种谴责很难把握适当的度,一不小心就会引发过激行为,太温和又构不成实质性的压力,“心理素质”过硬的企业只要扛一段时间,等待社会上出现新的热点来转移大众的注意力即可。而且,舆论谴责一旦变得情绪化,往往不分良莠,玉石俱焚,比如所谓“国际铁公鸡榜”上的许多企业就非常冤。

  政府部门作为强势的一方,是弱势群体的保护者,扮演的是仲裁者角色,尤其不宜过多利用舆论攻势。法律,才是保障公平环境的强大后盾。

  今年4月,民政部颁布了《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

  既然已有法可依,为何商务部不依法向企业追讨捐款?究其原因,在于这些企业大部分在承诺以后,并未与有关部门签订完备的捐赠协议,捐款到账的最后期限也没有具体规定。没有捐赠协议,有法难依。

  下一步,有关部门应在贯彻落实上多努力,如主动宣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让企业知晓承诺捐款应该履行的责任,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与企业签署捐赠协议,落实各项细节。对无良企业,则通过法律途径,给它一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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