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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严处罚高管违规炒股
作者:皮海洲 发布时间:2008-01-21 08:54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炒股已成为股市里的一个突出现象。虽然国家一系列政策法规都明确禁止上市公司高管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但高管违规炒股的事情仍是接连不断。如近日S*ST光明发布公告称,公司某高管2007年12月21日以7.56元购入公司股票22800股,2008年1月7日以9.35元卖出了5700股,本次买卖获利9769.25元。

  对于这种违规行为,为何屡禁不止?在我看来,与目前对高管违规炒股行为的处理方式不完善有密切关系。从目前的处置来看,主要是由上市公司收缴高管违规炒股收入,或是再加上监管部门谴责一番。这样的做法实际上助长了高管违规炒股的侥幸心理。

  对高管违规炒股的处理只是上缴违规收入,这种做法显然有违《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显然,只收缴高管违规炒股收入是不够的。

  更加重要的是,在高管违规炒股的背后,有可能存在着内幕交易的问题。比如某公司高管买进股票后第二个交易日该股涨停,第三个交易日该公司便宣告因重大事项停牌。今年1月,这家公司发布债务重组公告并宣布复牌,复牌之后三天该股连续涨停,至此这位高管的短线收益超过21%。此举难免有内幕交易的嫌疑。而对于这种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如果只是上缴违规收入就不了了之,显然也是违反《证券法》的。《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证券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于违规炒股的高管,应该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既然对于高管违规炒股的行为《证券法》规定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那么就一定要依法办理。而且,有关部门应尽快对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加大对高管违规炒股行为的处罚力度。作为上市公司来说,也有必要把高管违规炒股行为与高管的切身利益挂起钩来。如宝新能源将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挂钩,该公司一位违规炒股的副总220万份股票期权因而被取消,这也是一种很有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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