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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学习和创新不断解决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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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 陈荣 |
发布时间:2008-03-13 09:16 |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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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证券市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制建设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仍然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需要不断研究和解决。
存在的问题
2007年以来,涉及证券方面的民事诉讼活动较之前几年明显增加和活跃。继办理投资者诉东方电子、蓝田股份案之后,笔者又先后办理了首例权证交易纠纷案、杭萧钢构证券民事赔偿案、强制回购职工股权纠纷案、法人股侵权纠纷案、“原始股”民事赔偿纠纷案等证券民事纠纷案件。笔者发现,证券纠纷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新型案件增加。与以往发生的委托交易纠纷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不同,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衍生产品也随之产生并引发新的纠纷,如投资者诉广东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被告的权证交易纠纷案,就是由于原告与被告双方因对权证最后交易日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发生争议而酿成纠纷。
案件数量增加。无论从笔者正在办理的案件数量还是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近一、两年来,涉及证券纠纷的案件都有所增加。
投资者维权意识增强。近年来,由于证券监管部门和几大证券专业媒体加大了对投资者教育的力度,广大投资者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不断提高。以前发生纠纷投资者大多自认倒霉,而现在则是找原因、找问题;以前发生纠纷投资者找信访、找政府,而现在则是找律师、找法院。
法院受理难度较大。不少投资者反映,发生证券纠纷到法院咨询难,受理更难。笔者也深有同感,在所办理的几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中,大多数都是与法院反复沟通交涉后才正式受理,从提交诉状到最终受理时间最长的达半年之久,投资者维权的道路并不平坦。
案外干扰因素仍然存在。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或经媒体披露后,有的作为被告的大公司自恃经济实力强大,社会关系雄厚,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司法机关或媒体施加影响,不仅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和媒体的舆论监督,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府形象,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思考与建议
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虽然已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但与中国经济发展的形势还不能完全适应。为此,笔者建议:
制定和完善证券交易规则。由于投资品种大量增加,而不同品种的交易规则又有很大区别,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和完善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相关规则,避免使《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等基本原则流于形式和空洞,减少因规则的漏洞、矛盾和空白而发生的歧义和争议。
投资者要努力学习投资知识。目前,证券衍生产品不断增加,如权证、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和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投资知识要求更高。因此,投资者入市前应当努力学习,更多地了解新的交易规则和专业知识,避免投资的盲目和冲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投资风险。
相关机构和公司应当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证券市场各主体中,中小投资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有关部门应经常性地开展投资者教育,普及证券知识和法律常识;上市公司等也应及时、规范地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即使发生纠纷也要依法处理,同时,更要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积极的态度化解矛盾。
司法机关要敢于创新并司法公正。法院受理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的承办人业务不精、职责缺失。审判工作应当与经济发展的形势相适应,不能过于滞后。对于一些新型的证券纠纷,基于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的事实与法律关系,法院完全应当受理并审理,不能因为没有先例而拒之门外。同时,法院应当排除干扰,树立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或公司平等保护的新观念,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司法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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