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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完善规则制度 提高监管效率
发布时间: 2007-07-06 11:34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近日公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配套的8个细则。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提出了八大风险控制措施,力求做到隔离风险,降低风险,其中措施之一———风险警示制度的规定将风险控制工作前置,防患于未然,提高了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效率。该办法第九章对风险警示制度做了全面详细的规定。指出在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该办法规定在发生期货价格出现异常;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会员资金异常等8种情况之一时,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有关报告格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

  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若交易所发现会员或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有权对会员或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该办法同时对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交易所先发出书面通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安排谈话提醒时,交易所应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若会员或客户存在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所调查存在交易所认定违规行为的,交易所有权在指定媒体上对有关会员和客户进行公开谴责,并对其违规行为,按照同时发布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另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同时发布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分六章分别对稽查与立案、调查,违规违约处理,裁决与执行,纠纷调解等进行了规定,规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参与期货交易的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违规违约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有利于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李艳/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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