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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可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
作者:俞靓 发布时间:2008-03-25 08:59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标志着银行业首次从事境内期货业务
 
  银监会昨日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资本充足率达到8%、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具有黄金现货交易资格、具有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

  通知指出,参与境内黄金期货交易的银行应具有完善的黄金期货交易内部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至少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持仓限额及止损平仓制度、应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内容。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应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

  通知称,商业银行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应取得相应资格,不得利用自有的黄金期货交易资格代理客户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应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制度,不得利用其黄金期货指定结算银行及指定交割金库的信息优势,为其黄金期货交易谋取不当利益。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获准参与黄金期货交易,标志着中国银行业首次从事境内期货业务,有利于逐步完善银行业衍生产品业务品种,提高银行业综合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有利于中国衍生产品市场的稳定发展。

  这项政策出台后,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规划与业务需求,由董事会自行决定是否开展黄金期货业务,可以开办,也可以不开办。取得相应交易资格后,商业银行将自主对黄金市场进行分析、判断,并自行决定具体开展交易的时机与交易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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