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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两名保荐代表人被深交所采取书面警示自律监管措施

赵中昊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赵中昊)3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示了《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闫坤、张阳的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2020年7月7日,深交所受理了招商证券推荐的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盛电气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闫坤、张阳作为招商证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存在两项违规情形。

  深交所表示,第一,保荐代表人未充分全面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导致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于2017年、2018年向控股股东迪科投资拆入资金2260万元、1250万元。

  发行人在更新财务资料时对招股说明书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包括将上述拆入资金金额更正为2760万元、1295万元,并补充披露了2018年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及其配偶郑钰华拆入635万元,以及发行人2019年向关联方池州市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商品556.17万元。保荐代表人未充分全面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导致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多处错漏,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

  第二,保荐代表人未按照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回复和发表核查意见。深交所在首轮审核问询问题2和问题9中,分别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相关方资金拆借的情况、对疫情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等,并要求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在回复问题2时,发行人仅披露了与非关联方的资金拆借,未披露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在回复问题9时,发行人删除了有关疫情应对措施的问题,未对该问题进行回复,且保荐人未按要求对问题9发表核查意见。直至深交所后续问询后,发行人及保荐人才补充披露并发表核查意见。

  深交所表示,招股说明书及对交易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的重要文件,相关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闫坤、张阳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工作,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未按相关执业规范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进行全面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且未按要求逐项回复本所审核问询并发表核查意见。闫坤、张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据《审核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深交所决定对两位保荐代表人闫坤、张阳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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