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泸天化重整引入泸天化集团

康曦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泸天化日前公告,泸天化集团、江苏富邦、天乇公司组成的联合投资人成为泸天化重整投资人,并约定了业绩承诺以及付款方式等事宜。泸天化集团财务总监龚萍表示,此次通过公开遴选程序竞买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不应适用有关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未来有信心兑现业绩承诺。

  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9月26日泸天化集团、江苏富邦、天乇公司组成的联合投资人成为泸天化股份重整投资人,承担受让47000万股转增股票。根据9月30日签署协议,泸天化集团、江苏富邦、天乇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股票受让价款0.4935亿元;60日内或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股票受让价款15.9565亿元。

  江苏富邦、天乇公司的唯一股东均为天华股份。天华股份曾为泸天化旗下公司,当前天华股份已资不抵债,正在重整。这些复杂关系让市场对重整投资人的实力以及能否完成业绩承诺充满担忧。

  泸天化集团财务总监龚萍表示:“泸天化集团重整之后将引入新的投资人泸州工投集团。泸州工投集团资产逾200亿元,每年盈利在4亿元-5亿元左右。泸州工投集团将注资泸天化集团,泸天化集团利用这些资金受让泸天化股份。天华股份虽然在重整,但作为独立的全资子公司,江苏富邦和天乇公司的经营并无问题。”

  根据之前公告,泸天化集团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全部用于清偿自身债务,持股比例下降至0%。此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会否构成短线交易?龚萍表示,泸天化集团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旨在执行司法裁判,再次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是通过泸州中院监督下的公开遴选程序竞买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因此不应适用有关短线交易的买入、卖出规定。

  龚萍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欢迎更有实力、更有资源的战投进入上市公司。但通过第一次和第二次公开征集,没有招到合适的重整投资人,最后通过联合投资人的方式,泸天化集团把责任担下了。”

  承诺盈利三年10亿元

  泸天化在征集重整投资人的条件之中提到,要保证上市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1亿元、3.4亿元、3.5亿元,或三年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累计达到10亿元。

  对于能否实现这一目标,泸天化集团和上市公司均充满信心。今年上半年,泸天化实现营业收入21.38亿元,同比增长12.5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1亿元,同比增长797.28%。公司预计1-9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亿元-4.5亿元,同比增长393.41%-477.24%。

  对于业绩大幅预增的原因,公司称,主要系公司及子公司和宁化学进行破产重整,金融机构借款停止计息,财务费用大幅减少;生产装置预计三季度稳定运行,产品市场有望维持高位运行。

  通过重整及经营计划的实施,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将降至50%以下。对于化肥行业发展,泸天化董秘王斌认为,景气度将继续维持。化工行业经过前一段时间的市场出清,供求关系基本趋于平衡。同时,由于前期受市场及原料供应双重挤压,西南气头为原料的企业部分退出,区域市场出现了化肥供不应求的局面;此外,安全环保督查趋严,安全环保投入不足的企业产能已被淘汰,近年来尿素开工率一直在50%左右徘徊。

  增强抗周期能力

  据王斌透露,未来上市公司不排除会有一些产业并购。“将利用好上市平台,积极稳妥地寻求与主业关联度高、盈利预期好的相关资产,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延伸产业链,进一步调整优化经营业务结构,减少化肥、化工行业周期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近年来,公司调整业务结构,增强抗周期能力,化肥业务比例已由3年前的70%降至50%,而复合肥销售收入已占化肥收入的30%。

  同时,泸天化确定了“新材料、新环保以及新农化”转型方向,目前在稳步推进。

  新材料方面,泸天化参股成立四川泸天化中蓝新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规划建设60万吨/年聚碳酸酯项目,预计2019年3月产出产品,满负荷生产后每年盈利3亿元左右。

  新环保方面,泸天化集团成功引入污水处理行业领跑者美国麦王集团等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并依托泸州市政府支持,以泸州市乡镇居民生活污水处理和工业污水处理为切入点,与上市公司共同发展环保业务。

  新农化方面,泸天化成立了四川泸天化农业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来将加强施肥技术、田间管理、水肥管理的技术传播与服务,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客户黏度。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