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升达5月16日晚公告称,于2019年1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5月13日收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及公司原董事长、原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经查明,*ST升达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的重大担保、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四川证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令*ST升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公司时任实控人江昌政给予警告,并处90万元罚款;对江山、江昌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龙何平、向中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报记者此前持续追踪ST升达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项。中国证券报先后刊发《母公司遭供应商上门催债 ST升达实控人被指占用资金炒股》、《被指协助转移资金炒股经销商成ST升达实控人“暗门”》等报道。
涉多项违规担保
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的重大担保。公告显示,*ST升达未按规定披露公司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2017年7月17日,升达集团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简称“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向厦门分行提取贷款3亿元。7月17日、7月21日*ST升达子公司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简称“贵州中弘”)与厦门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贵州中弘定期存单为升达集团提供质押担保。2017年7月18日,升达集团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升达环保”)与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向厦门分行提取贷款2亿元。7月18日,贵州中弘与厦门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贵州中弘定期存单为质押物为升达环保提供质押担保。
2017年12月-2018年2月,升达集团先后与蔡某远、杨某、秦某梁等自然人签署借款合同,*ST升达就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川证监局指出,根据相关规定,*ST升达应当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披露的2017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