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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转板政策松动 操作路径难觅

分享到微信2017-02-18 10:17 | 分享到: 作者:刘思希来源:华夏时报

  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 刘思希 北京报道

  新春伊始,从国务院“研究”到深交所落实“推动”,新三板转板试点渐行渐近。

  2月13日深交所党委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贯彻2017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部署落实会议各项任务要求。会上,深交所党委强调,要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深化创业板改革,推动新三板向创业板转板试点,支持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广、契合国家发展战略导向的优秀企业上市。

  “新三板挂牌企业到沪深交易所上市有两种途径,其一是先在新三板摘牌,再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完成后到交易所上市;其二是以挂牌存量股份直接向沪深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类似介绍上市。”申万宏源分析师李筱璇说,严格意义上的转板机制指的是第二种方式,但目前从新三板转移至交易所的公司均是通过第一种途径。

  实质性“转板”未现

  事实上,从近几年来政策层面来看,在有关新三板发展的规划上,多次提到要推动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

  从2013年12月到2016年12月,在3年时间里,有关新三板转板的相关内容,至少已在国务院和证监会所发布的文件中被7次提及,但转板政策却迟迟未定,试点运行亦没有正式实施。

  根据最新数据显示,除已成功上市的14家“幸运儿”外,目前共有344家新三板企业进入IPO上市辅导阶段,其中包括162家创新层企业。

  截至2月14日,共有86家新三板公司IPO申请处于正常审核状态,其中属于创新层的企业共计38家。从审核状态来看,18家处于“已反馈”状态,66家处于“已受理”状态,1家已通过发审会,1家“预披露更新”。

  从目前转板要求来看,新三板实行的是注册制,A股实行的是审核制,二者在监管层面、公司治理等方面均存在差异,若要实施转板,必须满足《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在股本总额、股权分散程度、公司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

  “新三板企业转板至创业板要等到《证券法》完成修订之后,即将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区分开来,这是转板制度出台的前提。”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邱清荣指出,“目前的相关案例均是通过常规IPO通道实现上市,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转板。”

  对此,深圳一家券商高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转板条件暂时还不成熟的挂牌企业,在新三板规范和历练后再到A股市场上市,是一个可行的路径。“新三板是一些投资机构的退出渠道,但更重要的还是成长性企业的培育场所。现在最主要的方向应着眼于把交易搞活,而并非是主要精力集中于转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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