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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外资参股券商要求 持股上限保持33%
作者:夏丽华 发布时间:2007-12-29 06:0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国证监会昨日消息,修改过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下称《规则》)和新制定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下称《规定》)将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并没有提高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即“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证监会机构部负责人表示,这是促进我国证券行业对外开放和创新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2002年6月颁布的原《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共28条,此次修改了其中的16条,新增1条,修订后的《规则》共29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数要求,从原来的不少于50人降低至不少于30人;二是放宽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条件,从原来的境外股东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放宽到金融机构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并将境外股东持续经营年限从原来的十年以上降低为五年以上;三是取消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四是明确了境外投资者参股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的合法途径、股东资格和持股比例;五是修改了滞后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条款。

  该负责人表示,与原规则相比,修订后的《规则》规定的外资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准入条件更为宽松、参股渠道更为多样、监管机制更为适当,体现了我国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实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一贯政策。(下转A02版,答记者问见A03版,《规则》和《规定》全文见A21、A22版)


  放宽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条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3的规定维持不变;境外股东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不得超过25%

  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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