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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不得建议个股的具体买卖价位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6-19 11:3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问:最近有件事比较愤慨,我相信在这里的各位股民朋友也知道一点。就是近来在“中央教育台”晚上十二点左右有个证券大学堂,那位证券分析师叫“李雨青”,经他介绍的个股,会在隔天高开,后上涨五六个点,而后他就在晚上的节目中说,相信昨天股民在看我节目的,都有获利,而后在自己的博客中继续说那股可以涨到多少,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的股民就买过,而后,只要他点评的个股就无一上涨,我想请问一下,像他这样的,我们深受其害的股民可以告他吗,是他想卖自己的软件还是庄托呢,或者说,是否该取消那节目呢,再播他的节目,我想会有更多的股民给他害了。那样缺乏职业操手精神的证券分析师是否可以叫证监会取消资格呢。不仅是我本人一位,好多人都给他害的。。。哎,中国的证券分析师也许就那么点本事了,希望在何方?

    宋一欣律师:如果真如你所言,应当向央视及监管机构举报。 《证券法》第171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亦有同样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在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的许多规范性文件中均规定,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 

    宋一欣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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