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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分类监管保险兼业代理
作者:石朝格 发布时间:2008-06-10 20:37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活动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中国保监会日前下发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质的不同,将其许可证划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监管。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具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一般条件外,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行政辖区内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不得少于5个。该代理机构还要对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具有较强的管控能力,具有职能明确的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均应具备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能够实现电子化管理。

    同时,每一家持有许可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2万元。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每增加一家持有许可证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增加保证金2万元,当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行政辖区内领取许可证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达到50家,即保证金累计达到100万元时,该省级行政辖区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B、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实际持有许可证的机构数量缴存保证金。

另外,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资格变更应当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应当委托保险业社团组织代为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请,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应对所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负有管理责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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