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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中国结算就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周松林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周松林)据上交所20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股票期权试点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27日。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增加对权利仓强行平仓的规定、限开仓标准的调整、限购金额计算方式调整等几个方面,其中关于限开仓标准的调整前期已经以业务通知的形式向市场公布。

  具体来说,一是完善期权虚值表述。为符合实际操作,对原合约标的为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条款中认购期权虚值的计算予以进一步明确,即开仓保证金公式中的期权虚值按照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计算,维持保证金公式中的期权虚值按照合约标的收盘价计算。

  二是增加权利仓强行平仓规定。在因保证金不足触发强行平仓的情况下,即使对义务仓、组合策略成分合约持仓实施强平之后,仍有可能存在保证金不足或中国结算强平时垫付的权利金存在缺口的情况。基于此,中国结算有必要进一步对权利仓实施强平。因此,《办法》将权利仓纳入强行平仓的实施范围,并明确权利仓强行平仓的实施原则。

  三是调整持仓限额规定。出于为日后上交所跨市场品种预留空间的考虑,《办法》将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不得高于“该投资者证券账户过去6个月日均持有沪市证券市值的20%”调整为“该投资者证券账户过去6个月日均持有证券市值的20%”。

  四是调整限开仓标准,由“单个合约品种相同到期月份的未平仓认购期权”变更为“单个合约品种相同到期月份的非虚值未平仓认购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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