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提取、存管、使用和审批等相关工作,增强交易所风险防范能力,保障金融期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依法设立,用于维护金融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的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第三条 交易所管理风险准备金应当遵守合规、安全、稳健的原则。
第四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
第五条 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 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六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发展计划以及潜在的风险等提出风险准备金的规模建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因使用风险准备金致使余额低于风险准备金应有规模的,交易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继续提取。
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的存管
第八条 交易所应当关注风险准备金存管时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交易所应当按期将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划转至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 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弥补风险损失,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风险准备金的利息等孳息应当计入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存管、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税费,从风险准备金中扣除。
第四章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控制风险的,交易所可以使用风险准备金:
(一)结算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且保证金和结算担保金不足的;
(二)在组织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及其相关活动过程中,由于交易所的技术系统故障、行情发布等原因,造成损失后,交易所承担责任的;
(三)为化解期货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的。
第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结算会员违约且保证金和结算担保金不足的,直接划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弥补结算会员损失的,直接划入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弥补交易会员、客户损失的风险准备金,通过其委托的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划转;用于弥补其他损失或者处置风险的,按照书面约定的方式划转。
第十三条 现有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多个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客户损失的,按照比例发放进行弥补。前款所述比例是指现有风险准备金余额与损失总额的比值,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交易所使用风险准备金弥补风险损失或者处置风险后,依法取得追偿权,追偿款中属于风险准备金部分的应当划转至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
第五章 风险准备金使用的审批
第十五条 交易所应当在充分论证风险准备金使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后,拟订风险准备金使用方案。
第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使用方案经交易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交易所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使用风险准备金。
第十七条 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方案应当在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风险准备金的具体存管方式、使用流程等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5 月 24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