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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中国人大网8月28日消息,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本次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主要作如下修改:一是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二是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的规定。三是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四是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五是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六是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草案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在股东权利保护方面,草案明确规定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为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权利保护,草案还完善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规定;增加公司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此外还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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