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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隔离机制

彭扬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彭扬)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10日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指出,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不受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受评对象、主承销商、信用评级委托方、信用评级结果使用方及其他相关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在隔离设置方面,《规则》表示,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隔离机制,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合理设置组织架构、科学划分部门职能、有效隔离评级人员等措施,防范和管理评级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信用评级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关联机构不得影响与信用评级相关的政策、技术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得干涉或参与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开展及评级决策。

  在回避安排方面,《规则》指出,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同一股东持有信用评级机构、受评对象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受评对象或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信用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信用评级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对象股份达到5%以上;信用评级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持有或交易与受评对象相关的证券或衍生品;影响评级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此外,在自律管理与处分上,《规则》表示,交易商协会可以采取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等方式,对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相关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信用评级机构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

  《规则》强调,信用评级机构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及相关制度,或未切实履行利益冲突管理工作职责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交易商协会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的自律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要求的,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后,可限制、暂停其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或注销其相应业务注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的自律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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