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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纪要 对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做出特别规定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时表示,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权利保护,是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的重中之重。

  为充分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纪要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出了特别规定:一是纪要第15条专门就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做出了规定,以保障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能够履行参与诉讼、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债券持有人会议赋予的职责。二是针对破产案件中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纪要第16条要求法院在确定债委会组成人员时,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代表人留出席位。三是规定了债券持有人重大事项表决权的保留,为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纪要第17条明确对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相关协议内容的表决,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必须忠实表达债券持有人的意愿。四是为支持受托管理人开展代债券持有人行使担保物权、统一受领案件执行款等工作,纪要第18条、第19条、第20条对诉讼担当的利益归属和成本负担等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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