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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对4类公司、8类现象予以重点监管

黄一灵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黄一灵)11月24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据悉,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在信息披露分类监管中,上交所的监管重点涉及重点公司和重点事项两方面。

  重点公司方面,上交所将4类公司纳入范围,对其信息披露事项予以重点关注。主要包括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年度信息披露评价为D、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年度内控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这类公司风险集中、家数较少,一直以来是市场和监管重点关注的对象,对其重点监管符合市场期待和实际情况。

  重点事项方面,上交所根据对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和市场秩序的影响,明确重点监管的8类事项,主要包括:财务信息或重大事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形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利用信息披露炒作概念,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投资决策;筹划可能产生大额商誉减值风险或业绩承诺实现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交易;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节会计估计,或者滥用会计准则进行不当会计处理;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被质押或者冻结比例较高,存在较大风险;董监高怠于履职,“三会一层”无法正常运转,或者公司出现无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内部治理重大缺陷。

  上交所强调,对于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公司和事项,上交所对其相关信息披露予以重点关注,视情况实行事前审核,并可结合风险情况暂停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对于未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公司和事项,上交所依法依规简化信息披露要求,实行事后审核,并重点做好其日常信息披露和业务办理的服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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