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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将依法启动*ST康得退市程序

黄灵灵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3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ST康得同时触及两项终止上市情形的相关安排回答了记者提问,并明确了*ST康得退市标准适用、退市流程、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事宜。

  深交所表示,*ST康得终止上市后,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但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基本权利不会变化。投资者可以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依法向*ST康得及相关责任人主张民事赔偿。

  明确退市执行标准

  对于退市标准适用,深交所表示,*ST康得同时出现重大违法类和财务类两项终止上市情形,为明确市场预期,深交所将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去年12月31日,深交所发布退市新规及相关过渡期安排。*ST康得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退市新规过渡期安排,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仍适用原规则。

  相关公告文件显示,经追溯重述后,*ST康得2015年至2018年净利润分别为-14.81亿元、-17.55亿元、-24.60亿元、-23.57亿元,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公司股票已触及“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另一方面,根据退市新规过渡期安排,退市新规施行前股票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原规则实施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及退市整理期相关安排。*ST康得因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近日,*ST康得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了原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深交所表示,*ST康得财务类终止上市的时点早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时点,根据相关规定,深交所将按照财务类退市情形对公司股票启动终止上市程序。 

  明确退市流程

  同时,深交所明确*ST康得财务类退市的退市流程:首先,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深交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其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自深交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最后,公司股票摘牌。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完成终止上市流程。

  Wind数据显示,截至去年三季度末,*ST康得股东户数为13.31万。值得注意的是,*ST康得将有三十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ST康得股东在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其股票可在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深交所表示,*ST康得终止上市后,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但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基本权利不会变化。

  *ST康得股票终止上市后,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股东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资产重组、股权变化等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提供信息,可以采用媒体公告方式,也可以采取邮寄通信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采取媒体公告方式。*ST康得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还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新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依法向*ST康得及相关责任人主张民事赔偿。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可以通过支持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等方式积极发挥作用,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康得新濒临退市,不少投资者因此会遭受损失。在退市过程中,将始终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考虑,尽最大努力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同时,证监会将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坚决依法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让造假者付出惨痛代价,积极塑造良性市场生态,这是对投资者最有效、最有力、最根本的保护举措。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将依法依规推进康得新退市工作。坚定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触及退市情形的公司,做到“应退尽退”,严厉打击恶意规避退市行为,畅通市场出口,促进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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