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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余波未了 江作良短期难返基金界
作者:马薪婷 发布时间:2008-07-01 15:23 来源:证券日报
  易方达基金公司副总裁江作良6月20日离职所引发的基金业界震动,至今余波未了。

  易方达公司表示,江作良的离职原因是他因多年前以个人身份参与了一家实业公司的股权投资,该公司已通过证监会审核,将发行上市。虽然该投资与目前国内法律法规没有冲突,但为了回避今后可能存在的与基金持有人间的利益冲突,消除公众疑虑,江作良本人经慎重考虑,决定辞职离开易方达。易方达公司所说的那家准上市公司就是宁波立立电子。

  不过,在江作良离职后,却有媒体称:易方达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马骏亲属同样持有立立电子股份,并对马骏的留任发出质疑。

  中银律师事物所主任赵曾海指出,实际上,江作良离职事件背后更应关注的是其离职后,是否履行了“商业上的竞业禁止”义务。如果江作良与基金公司有这方面的协议或约定,则不仅能做到“法律”上的避嫌,更能够在社会大众心理及观念上做到“交易习惯”上的避嫌。这也是基金公司高管辞职后真正值得关注的地方。

  基金公司高管离职后仍需“避嫌”

  一方面是辞职“避嫌”,而另一方面是继续留任“不避嫌”。与江作良的行为不同,亲属同样持有立立电子股份的易方达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马骏选择了继续留任。令业界猜疑声不断。

  2004年11月,马骏“加盟”了立立电子。2006年9月,马骏将自己持有的150万股份转让给其父。目前,马骏家人共持有立立电子股份290万股。

  而马骏认为,自己目前主要负责公司的固定收益部门,并不存在利益冲突,因此没有回避的必要。一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讲,马骏没有辞职,该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赵曾海告诉记者,谈到了“避嫌”有必要理清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从业禁止,这种禁止出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防止内部交易、利益输送等情形,禁止基金公司从业人员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限制持有公募基金。二是商业竞争禁止的限制,即基金公司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基金公司业务本身相竞争,损害基金公司商业秘密、客户信息保护的行为。前一种法律禁止发生在基金从业期间,后一种情形是发生在从业人员在基金公司离职之后。

  赵曾海指出,即使江作良以“法律禁止基金从业人员持有股票”和“避嫌”的角度从基金公司辞职,仍然有“商业上的竞业禁止”义务,也就是说,其在基金公司从业期间利用其职务和相关关系所获得的客户资料、商业秘密、交易信息等内容,不得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使用、披露或向第三人披露,损害基金公司的利益。

  易方达:已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根据新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赵曾海表示,这条规定也说明了,劳动者离职后的商业竞争禁止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规定的义务。但是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在自我保护方面也需要有所准备。

  易方达基金公司市场部对此表示,江作良与该基金公司签了这方面的协议,并且强调公司一直以来对每一位离职的员工都要签署这项规定,以此保护基金公司的利益。不过,对于江作良与易方达基金公司签定协议的具体内容并不清楚。

  赵曾海律师介绍,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基金公司来说,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很可能会与离职高管签定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一定期限内直接限制离职高管不得去别的公募基金公司;二是限制其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赵曾海说:“通常情况下不会出现同时从事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业务的事情,因为二者有明显的竞争关系;但是可以同时从事上市公司和私募基金。所以不排除高管离职后会从事私募业务的可能性。基金公司也通常会有这项限制来保护其利益。”

  换句话说,江作良表面上是从一家公募基金转向上市公司,不违反竞业禁止条款,但是可能会同时做私募业务,如果这样就违反了竞业禁止规定。不过,前提是二者在签署的协议上有这方面内容的规定。

  对于通常会约定的期限,赵曾海表示,一般情况下协议中规定的时间是1-3年,3年属于比较长的期限,1年是比较适中的,不过,也有更短的,具体还要看协议中是如何约定的。

  5月23日,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发布高管离职公告称,许小松因个人原因已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呈,公司同意许小松不再担任副总经理一职。6月就有传言称,许小松已转战国联安基金公司,出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

  对此,中银律师事务所的另一名律师认为,如果事实属实,那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许小松本人与南方基金公司并没有签署关于“竞业禁止”的协议;另一方面,也许签了协议,也违反了“竞业禁止”规定,只是双方私下里解决了,比如规定上约定有赔偿额度的话,按照额度赔偿便是。

  持股问题有“变通”解决渠道

  实际上,进入股市低迷的5月以来,基金公司的高管离职远不止江作良一人,只是由于他的“基金界大佬”级别以及从基金界步入企业界而显得格外引人关注。

  《证券日报》研究中心数据统计显示,进入5月份以来,有14家基金公司发生高管变动共20次,而目前共有60家基金公司,5、6两个月份变动高管的基金公司占了33.3%。

  其中,多家基金公司“大换血”。新世纪基金公司高管变动最多,变更了董事、董事长、副总经理达6人,华安基金公司变更了其董事和监事各一名,此外更换和增聘高管的基金公司还有南方基金、兴业全球人寿、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大成基金、招商、友邦华泰、信达澳银、国泰、景顺长城、建信基金、国联安基金等。

  而江作良的离职无疑是这波“高管离职潮”中的代表。中银律师事物所主任赵曾海告诉《证券日报》,作为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其对外的股权投资是法律所不禁止的,一旦所持有股权的公司上市后,就会导致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而法律禁止从业人员既在基金公司从业又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面对这样的情形,在相关法律及基金公司的行业规则范围内是有“变通”办法的,即可以将这些股权通过公开途径转让给第三人,或者转给其配偶、子女和亲属的向基金公司及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披露、备案。

  资料显示,江作良真正持有立立电子股份是在2002年,当时该公司变动了注册资本,江作良第一次成为宁波立立电子股东,持有公司57万股,持股比例2.78%,而其妻李莉持有公司33.5万股,持股比例为1.63%。不过,在此前的2000年立立电子创办之初,李莉一直持有股份。

  经过随后的股权变动,2006年江作良把自己当时持有的414万股全部转让给了妻子李莉,协议价格为每股1.0元。至此,江作良所持宁波立立股份为0,李莉持有宁波立立481万股,持股比例是6.24%,成为立立电子的第二大股东。

  日前,立立电子的发行价价确定为21.81元。按照李莉的持股数量计算,江作良夫妇从中获利近1亿元。

  基金公司应加强股权投资信息披露

  业内人士指出,“江作良离职事件”及持股风波绝对不是基金从业者的个案,近来基金公司高管辞职、从事股权投资的现象也并不罕见。从基金公司高管权益保护的角度,基金公司需要对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予以相应的激励措施,比如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有限制的持有基金,甚至持有基金公司的股票作为激励措施,否则更多的从业禁止或限制规定又将演变出更多的高管离职事件,也不利于公募基金的健康发展。

  那么,这种情况下,在美国会怎样处理呢?一美国基金业内专家对记者表示,在美国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没有明确规定,不过,美国证券行业协会定了一个规定,不能有明显利益冲突存在:首先基金公司的高管及员工每年的参股情况及信息包括在未上市公司的持股数量必须进行披露;第二,不能拥有包括未上市公司在内的其他公司10%以上的股份。该人士同时指出,国内也应该做好股权投资信息披露。

  如此来看,从上市股票、公募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私人股权投资方面,监管层需要从法律上和交易规则上出台相关的规定,以完善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基金公司也需要完善内部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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