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基金经理注册制度。《意见》对社会反响强烈的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利益冲突等行为予以全面约束。中国证券业协会亦发布了《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下称《规则》)。《意见》和《规则》均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
基金经理套上“注册管理”紧箍咒
即将从4月1日开始施行的《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对基金经理任职注册、变更注册和离职注销等作出规定,存在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等12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将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具体而言,申请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六项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在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或证券交易等方面的工作经历,且最近1年在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研究分析工作;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保险等行业的监管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不符合上述六条规定条件的;被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尚处于市场禁入期内的;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的;违反投资管理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及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对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的;无特殊情况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年的;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的;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的;违反协会自律规则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的;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执业年检的;最近1年接受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时间少于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要求的;注册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的规定以及审慎性原则,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的其他情形。 更多>>>
证监会:减少基金经理频繁变动 严防严打“老鼠仓”等行为

针对新修订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规有利于减少基金经理频繁变动,确保基金公司公平对待不同资产,同时严防“老鼠仓”行为的发生。
减少频繁变动
根据新规定,基金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对其以往诚信记录、从业操守、执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并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与拟聘用的理由。基金经理频繁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为了约束基金公司频繁变更基金经理,新规定将投资管理人员变动情况与公司新业务申请相挂钩。对疏于投资管理人员管理、专业人员明显不足、基金经理调整频繁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对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和新产品的发行申请予以审慎对待。
公平对待不同资产
此次修订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特意要求基金公司在投资管理人员安排上须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资产。不得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进行倾斜,不得因开展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影响基金经理的稳定,不得应其他机构客户的要求调整基金经理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严防“老鼠仓”
此次修订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与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同时,针对去年爆出的基金公司高管人员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等问题,此次修订的《指导意见》对投资管理人员股权投资行为作出规定,要求基金公司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股权投资及其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建立相关申报、登记、审查、管理、处置制度,防止因投资管理人员的股权投资行为影响基金的正常投资、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为了监控投资管理人员是否规范投资,新规定还要求基金公司加强投资管理人员的通信管理。规定基金公司固定电话应进行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五年以上。更多>>>
【评论】
证监会立新规直指基金业“痼疾”
立规一 投资交易须“公平”
过去几年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莫过于基金投资人员,在投资管理基金的同时,是否自己打着种种小算盘,进而影响了基民应得的利益。换句话说,就是基金经理和投资者之间的可能的“利益冲突”如何防范的问题。而这在新版《指导意见》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立规二 斩断“老鼠仓”
另外,备受关注的“老鼠仓”问题,也是此次《指导意见》着墨的重点。
在过去几年,以“唐建案”为发端,基金行业的“老鼠仓”行为开始曝光。基金投资运作中的利益冲突、利益输送问题开始并一直成为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焦点。针对实践中已经出现的个别公司投资管理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其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新修订的《指导意见》做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
立规三 基金经理“转会”明确约束
另外,困扰基金业发展多时的基金经理频繁跳槽、无序流动问题,导致的诸多问题,此次也获得了“制度层面”的说法。在推出上述规定后,以前投资者持有的基金,基金经理悄然间“张冠李戴”的状况会有明确的约束。
立规四 若干方面监管都有强化
此外,在诸多市场有反映、有关注的方面,《指导意见》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比如,在以前出现的年末基金“拉砸尾盘”的异常情况,条款有明确规定。意见第七条要求,“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更多>>>
【公告】
·关于发布和实施《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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