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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T型税收优惠助力养老投资

华宝基金副总经理 李慧勇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个税递延型养老制度在国内日益成为关注热点,其中,“EET型税收优惠(E指豁免缴税,T指纳税)”尤为引人注目。“EET型税收优惠”政策的本质,是一种延迟纳税。从美国的经验看,这类优惠政策成为美国养老产品飞速发展的最大推动力。而在中国,就促进养老投资而言,EET型税收优惠仍大有可为,只是需要针对中国特定国情,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经过二十多年的大力发展和市场耕耘,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自愿性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为主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随着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面临着巨大的支付压力。而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对基本养老金的补充力度有限,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我国实践来看,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型养老建设都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2018年4月11日,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标志着中国版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落地。2014年的国内企业年金改革和当前试行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均采用了EET型税收优惠,但实施效果并不显著。EET型税收优惠在国内“遇冷”主要由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第一,中美税收差异导致EET型税收优惠力度大幅缩水。首先,我国对个人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我国个人投资者只需对股息和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资本利得不用交税,因此第二阶段的免税优惠对我国个人投资者吸引力较小。其次,我国个税税率较低,税种优惠有限。最后,中国税收侧重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占比较小,因此仅针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优惠的养老产品受众不广。考虑到可能存在企业借助养老账户偷税漏税的管理风险,养老产品免除企业所得税政策一直未落实,这也使得税收优惠受众面过窄。
  第二,个人养老观念差距大,导致税收优惠缺乏激励性。西方家庭强调独立性,子女成年后便独立生活,父母没有依靠儿女养老的习惯,自我养老意识很强;同时,西方社会只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在IRAs和401k的税收优惠制度推出之前,美国大部分公民养老也是依靠自主投资。而东方家庭一般是子女养老,老人自身并没有养老计划的观念。相比西方公民把养老看作是“必需品”,我国大多数公民对个人养老的看法仍然是“补充品”。因此即使采用优惠力度很大的EET型税收优惠,公民还是把个人养老产品看作“优惠”的额外消费,没有过多的意愿去进行个人养老投资。
  之所以EET型税收优惠能大力促进美国个人养老账户发展,是因为EET型税收优惠与美国公民收入情况和税收政策契合完美,两者结合扩大了个人养老产品对美国公民的激励性。针对我国税收政策和养老现状,对EET型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根据国情改进现有EET型税收优惠政策内容。首先是扩大EET税收优惠的可投资范围。除商业养老保险外,将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个人养老专项计划等多种养老资产都加入到EET税收优惠政策中,以调动个人养老积极性。其次,进一步优化EET型税收优惠政策的领取阶段税率。例如,按照领取时公民所适用的边际税率设置税收优惠。最后是将EET税收优惠政策扩展到公司层面。将公司层面的某些税负纳入EET型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内,以减少个人养老产品的运营成本,提高产品的收益属性。
  构建以EET型税收优惠制度为核心的多元化税收优惠体系。首先是采用EET等多种优惠政策共同作用,扩大受益人群。公民可以根据自身收入增长水平选择最佳的优惠政策,这样使得养老产品受众面更广,扩大受益人群。其次,对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加大EET税收优惠补贴力度。再次,统一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产品的EET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两者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最后,加大公民养老意识教育,使公民认识到个人养老并非“补充品”而是“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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