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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信用环境日渐改善
发布时间: 2007-11-29 13:31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外汇市场改革成效显著

  近年来,配合人民币形成机制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发展银行间外汇市场,加大市场深度,扩展市场广度,提高流动性,增加透明度,充分发挥其在汇率发现、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丰富交易品种,扩大业务范围。2005年5月18日,银行间市场推出外币对外币买卖业务,开设了8个国际市场上主要的货币对交易。截至2007年7月底,银行间市场有外币买卖做市商银行16家,会员银行52家。2005年8月8日,银行间市场推出远期外汇业务,符合条件的即期会员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可参与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截至2007年7月底,已有80家中外资银行会员进入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其中,中资银行20家,外资银行60家。2006年4月24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银行不仅可以开展代客平盘交易,还可进行套期保值和头寸结构调整为目的的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截至2007年7月底,已有73家中外资银行会员进入银行间掉期外汇市场,其中中资银行19家,外资银行54家。2006年8月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开设英镑/人民币交易,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外币交易币种扩大到5个。2007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推出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五个货币对的货币掉期业务。

  扩大市场主体,改善市场结构。2005年8月8日,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企业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2005年12月29日,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成为第一家非金融企业会员;2007年7月2日,中国石化财务有限公司以第一家财务公司的身份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截至2007年7月底,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较汇改前新增会员33家,会员总数达到264家,其中包括150家外资银行、113家中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1家企业会员。

  放宽交易汇价、挂牌汇价限制。2005年7月21日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浮动幅度从交易中间价上下1%扩大到上下1.5%。非美元货币挂牌汇价实行买卖价差幅度管理,银行对客户的非美元挂牌价由原来的一日一价调整为一日多价。2005年9月23日后,每日非美元货币交易汇价浮动幅度从原来的1.5%扩大为3%。并将银行对客户美元现汇、现钞挂牌汇价范围由原来交易中间价上下0.2%和1%的对称性管理分别改为1%和4%的买卖价差管理。同时,取消了银行对客户的非美元货币挂牌汇价的价差幅度限制。2007年5月21日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千分之三扩大至千分之五,即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的交易价可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上下千分之五的幅度内浮动。

  推出询价交易方式,降低交易费用。2006年初,即期外汇市场引入询价交易方式,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可自主决定采取询价或竞价交易方式。询价交易的交易费用低至竞价交易费用的1/30。2006年10月9日,竞价市场和询价市场的闭市时间统一调整为17时30分,增强了银行本外币交易的便利性。2007年,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再作调整,新收费方案不仅在原来的基础上更加优惠,收费结构也更为合理。

  引入做市商制度,提供充足流动性。2006年1月4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引入人民币对外币交易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持续提供买卖双边报价。截至2007年7月底,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币做市商共有22家,其中,中资银行13家,外资银行9家,做市商交易量占询价和竞价市场总成交量的90%以上。

  改革头寸管理政策,增强银行自主性。2005年9月22日起,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改为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统一了中外资银行的头寸管理办法,银行体系的头寸上限有了较大增加,增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资金管理的灵活性和主动性。2006年,结售汇综合头寸办法逐步实行权责发生制,即银行对客户办理的远期结售汇和银行间远期交易形成的敞口都可以在签约时到即期外汇市场平盘。

  推出新一代外汇交易系统,提高运行效率。2007年4月9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新一代外汇交易系统正式开始交易人民币外汇即期、远期和掉期。新系统同时支持人民币对外币和外币对外币两个市场以及竞价和询价两种交易模式,为银行间外汇交易提供了更便捷、高效的交易平台。

  发布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减少外汇市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于2005、2006、2007年组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银行起草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2007版主协议为一个开放式协议,不仅涵盖了目前已出台的人民币对外币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还为将来其它衍生产品的推出预留了空间。

  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扩大。自2005年7月21日汇率制度改革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呈缓慢升值趋势。与此同时,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波幅逐渐扩大,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明显。

  银行间外汇市场成交活跃。由于收费较低、交易灵活、产品丰富,2006年以来推出的即期询价市场远远超过即期竞价市场同期交易量。2006年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量首次超过1万亿美元,较2004年增加了3倍。截至2007年7月底,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总成交金额285.47亿美元,掉期交易累计成交2210.31亿美元。其中,2007年1月至7月掉期日均成交量为14.32亿美元,比2006年下半年增长了近3倍。

  加强贸易外汇流入及结汇管理

  近几年,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外贸体制改革日益深入,贸易主体急剧增加,贸易规模迅速扩大,贸易形式更趋复杂多样,贸易外汇收支形势发生了显著变化,呈现持续大额顺收态势,在此条件下,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逐笔对应、现场审核的管理方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有效管理和贸易便利化的双重管理要求。为应对大规模贸易外汇资金流入,严厉打击借助贸易外汇渠道流入结汇的短期投机资本,促进国际收支平衡,防范潜在金融风险,2006年10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下统称“贸易收结汇管理政策”),对贸易收结汇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贸易收结汇管理政策的核心是通过对企业出口收汇行为的非现场监测、分析与排查,对企业进行分类,将贸易项下实际收汇与应收汇相差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纳入结汇“关注企业”,并对其经常项目所有收入的结汇进行真实性审核。这一思路充分体现了贸易外汇管理从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从逐笔审核向总量核查、从现场审核向非现场核查、从普遍监管向重点监管的转变。这一政策的实施一方面使得合规经营企业的正常业务活动达到最大程度的便利;另一方面通过分类管理、重点监管增加企业违规成本,推进市场交易主体自我约束、自律管理,促使其转向规范诚信经营。与此同时,外汇管理部门也可集中监管资源,加大对关注企业的核查力度,使得贸易外汇管理真正做到“有的放矢”。

  自2006年11月政策实施以来,全国集中筛查并核定了第一批关注企业共5303家,占企业总数的3.04%。此后,按照关注企业核定“制度化、规范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工作要求,各地外汇管理部门不断完善关注企业名单的核定和管理工作。至2007年4月,全国又陆续核定了472家关注企业。2007年7月,外汇局通过建立“结汇关注企业名单发布管理系统”,解决了各外汇分局之间“关注企业”名单交互手续繁琐、银行查询不便利等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

  贸易收结汇管理政策增强了贸易外汇真实性管理的有效性,建立健全了防止无贸易背景短期资本以出口收汇名义混入境内结汇套利的监管机制,遏制了通过贸易渠道实现外汇资金违规跨境流动的行为。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便利与规范并举

  1996年以来,外汇局先后七次对境内个人购汇管理政策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境内个人购汇指导性限额,简化相关手续和凭证。2006年5月,外汇局对个人外汇管理方式进行了制度性的改革,对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该政策极大便利了境内个人的用汇行为,2006年5月至12月,境内个人购汇量大幅增长,与2005年同期相比,购汇金额、笔数分别增长216.57%和254.83%。

  2006年12月外汇局对个人外汇管理的法规框架进行了重新构建,形成《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本着便利操作、有效管理和风险可控的原则,确定了个人外汇管理的总体原则,即对个人外汇管理实行主体监管下的分类管理模式,按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按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管理。

  按照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对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不予限制。对境内个人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外汇局负责事后的监督检查和数据分析。按照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对于个人资本项目下外汇收支进行必要的管理,对符合行政许可的个人资本项目跨境外汇交易由外汇局实施备案制或核准制。同时加强对外币现钞的管理。

  《办法》主要包括:一、对个人外汇管理实行主体监管下的分类管理模式,按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按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二、对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按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进行区分,便利个人贸易外汇资金收支。三、对个人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加强和规范对个人外汇资金结汇的管理。四、根据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整体进程,按照交易性质和风险程度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进行必要的管理。五、统一个人外汇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的管理政策,加强对外币现钞的管理。

  《办法》实施5个月,政策效果初步显现。今年2月至7月,个人购汇金额同比增长224.07%,个人结汇金额同比增长38.00%。对《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颁布,银行和个人普遍表示欢迎和支持。新政策简化了个人外汇业务的办理手续,规范了银行个人业务操作流程;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了对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非现场监管。

  积极施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

  2006年4月13日,央行发布第5号公告,宣布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简称QDII)制度:允许境内商业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等。

  为保证上述制度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集合境内居民外汇或人民币资金,直接用外汇或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规范。2006年8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可在证监会批准后向外汇局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可以将其所募集的居民外汇资金投资于包括股票在内的投资产品。2006年11月15日,外汇局发布通知,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涉及的外汇管理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2007年以来,为进一步拓宽资金流出渠道,促进跨境资金双向流动,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和监管合作,进一步完善QDII制度,银行、证券机构、保险公司等境外证券投资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一是放宽银行境外代客理财产品范围。二是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三是出台了新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此外,2007年3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本着“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监管原则,允许信托公司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审慎进行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充分发挥部分资信好、实力强的信托公司的优势,鼓励具备资质的信托公司进行审慎金融创新,带动提高信托公司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促进信托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该办法对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扩大了QDII的主体范围。

  截至2007年6月30日,共有19家商业银行获得148亿美元的境外代客理财购汇额度,4家保险公司获得52.38亿美元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不包括外汇局个案批准的保险公司境外证券投资额度),1家基金管理公司5亿美元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目前,QDII尚处于实施的起步阶段。

  (以上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供稿)

  浙江嘉兴:五种机制 构建外汇诚信体系

  外汇局浙江嘉兴市中心支局通过开展以“讲诚信、谋发展、促平衡”为主题的外汇市场诚信体系五个机制建设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外汇指定银行及社会中介机构等涉汇主体的诚信意识,营造了守法规范、和谐共赢的外汇金融秩序。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建立健全外汇诚信引导机制。二是利用多种形式,畅通外汇政策传导机制。中心支局注重实效,开展多种形式活动,如“外汇管理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题政策宣传及服务活动,将外汇管理政策和知识送下乡;通过《南湖讲坛》举办“外汇管理与外汇理财”专题讲座;组织涉汇企业外汇核办员、外汇指定银行以及注册会计师政策业务培训等。三是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外汇诚信评价机制。包括建立外汇诚信评价指标;制定外汇诚信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外汇诚信档案制度。四是强化外汇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外汇诚信监督机制。加大外汇业务检查力度;完善外汇非现场监管;推行信用风险警示制度。五是实施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外汇诚信促进机制。依据外汇诚信评价结果,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涉汇经济主体进行区别对待、分类监管,积极营造“诚信受益、失信受罚”的外汇诚信建设环境,促进管理对象自觉守信。对于诚信单位,给予充分便利和重点支持,主动上门提供政策服务和业务指导,积极支持有实力、守信用和有竞争力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走出去”,并在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前期费用汇出、投资款汇兑以及外汇营运资金调度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和全程扶持。对失信单位加大外汇监管力度,并对其外汇业务活动给予一定的制约和限制。

  随着涉汇主体诚信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外汇市场诚信体系的日趋完善,嘉兴市中心支局辖内银行、企业违规行为明显下降,外汇市场秩序进一步改善。

  (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兴市中心支局)

  辽宁:外汇诚信环境 助推老工业基地振兴

  外汇局辽宁省分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辽宁省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实际,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这一中心任务,加强对辖内涉汇主体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外汇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为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构建诚实守信的外汇市场环境。

  建立以银行外汇业务诚信经营为内容的监管考评体系。以外汇指定银行为切入点,积极转变外汇管理方式,探索出以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经营诚信等级评价体系为内容的间接管理模式。主要是通过对银行整体素质、偿债能力、外汇业务的合规性、经营状况、获利能力、发展前景以及其他信用记录等评价项目和指标,采取非现场和现场、定量与定性、静态与动态、宏观要素分析与微观要素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建立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机制。经过三年多的探索实践,形成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负面信息披露工作机制。定期在国家外汇局网站及媒体上公开、非公开披露辖内企业、个人的违法信息。同时推行政务公开举措,增强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建立诚信兴商宣传长效机制。两年来,外汇局辽宁省分局在每年的9月集中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组织全省各分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开展了丰富多彩的诚信兴商宣传活动。以外汇指定银行的营业网点为宣传活动的主要窗口,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扩大宣传层面。

  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行为。通过开展资金流入与结汇专项检查、银行合规性检查、网络炒汇调查等,紧密结合不同时期的外汇管理重点,不断完善外汇管理政策,对发现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立案调查和依法惩治。

  外汇领域信用环境的净化为全力助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围绕省委、省政府“十一五”规划目标和思路,充分发挥央行职能作用,结合当地实际,从促进东北地区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出发,先后在2004年、2006年和2007年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并实施支持振兴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支持,促进了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也对外汇信用环境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湖北:倡导诚信兴商 改善外汇信用环境

  为推动外汇领域信用环境建设,增强全社会的诚实、守信意识,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以诚信兴商宣传为载体,大力推进和弘扬诚信文化建设,在全社会营造了良好的自我规范和诚实守信的氛围。同时,积极落实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完善守信行为奖励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探索和谐执法模式,对经济主体实施诚信等级分类管理,在辖内全面构建“守信可收益,失信遭惩戒,无信难立足”的外汇信用体系,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作出了积极贡献。

  他们以诚信兴商宣传为载体,打造信用文化建设体系。组织辖内各中心支局开展诚信兴商现场宣传,推出系列讲座等在辖内营造“讲诚信,促发展,树新风,创和谐”的良好氛围。

  分局讲究方法、注重成效。通过采取“三个结合”举措,不断丰富诚信兴商宣传内容,使宣传工作达到了预期效果。一是将诚信兴商宣传与外汇新政策法规宣传相结合;二是将诚信兴商宣传与外汇银行金融产品推介和业务营销有机结合起来;三是将诚信兴商宣传与服务涉外企业相结合,深入辖内50余家重点企业宣传相关政策,为企业排忧解难。

  分局试行涉外企业外汇诚信等级分类管理。2006年,孝感市中心支局开展了涉外企业外汇诚信等级分类试点,对首批52家涉外企业的诚信等级作出客观评价和分类,并依据企业外汇诚信等级实施差别管理,使监管资源得到进一步整合、监管效率显著提高。

  分局加强部门配合,打击外商投资领域的失信行为。与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联手,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存在的违规执业行为及时通报当地管理部门,责成整改。与工商部门联手,联合查处辖内虚假出资及抽逃资金等失信违法行为50余起,涉及金额1000余万美元。协同工商部门对“三无企业”进行清理,共吊销外商投资企业284家、注销46家。与商务部门联手,在全省范围开展外商到位资本金数据集中核对,发现并处理了0.9亿美元的未询证出资及2695万美元的虚假出资问题。

  分局改进外汇服务,健全正向激励措施。在全省范围内选择150家诚信企业作为重点联系对象,实行“绩效管理、重点服务”,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为守信企业提供业务处理的“绿色通道”。选择一些诚信企业试行贸易进口付汇报关单无纸化核销,减少企业临柜时间。支持武钢等集团公司集中管理外汇资金,与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的集中收付操作办法。认真核定收汇“关注企业”名单,对于名单外企业给予收汇和结汇的充分便利,对名单内的企业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帮助企业整改。

  分局实施分类检查,树立信用导向。根据历年外汇检查结果和监管部门业务记录等情况,将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次数多、情节严重的涉汇主体,纳入检查重点对象,加大现场检查频率,对检查发现反复出现的问题从重处罚。在检查和执行处罚后的一定时期内,组织相关人员对被查对象进行回访和复查,查看整改落实情况。而对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信用记录良好的涉汇主体,减少现场检查频率,以非现场检查和涉汇主体自查为主,提高涉汇主体自我约束能力。对发现的操作性、程序性问题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分局还以查促改,引导银行、企业诚信经营。在外汇检查工作中,通过帮助管理对象分析原因,防止出现违规行为。针对企业及部分银行外汇业务人员对法规不了解的情况,尝试推行“预警提醒”服务;向被查单位提出详实的整改意见,使违规主体迅速走上正轨。(温建东/金融时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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