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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成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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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3-05 17:04 |
来源:环球外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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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业内专家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但在保险费率的确定和防范道德风险等细节问题上尚需深入研究。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3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继续深化银行业改革,重点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国家开发银行改革。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早在2年的两会上,就有银行界代表委员提出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随着美国次债危机给全球金融系统带来的巨大冲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显得迫在眉睫。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仲大军向世华财讯表示,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和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首先,国内经济发展势头良好,降低了建立这一制度的成本和风险;其次,国内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创造了前提条件;再次,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化改革为标志的银行业法人治理架构以及法律、会计等相关配套制度的逐步完善,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内部环境。所有这些都表明,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需要的主要条件都已具备。
仲大军进一步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关键是确定保险费率。确定保险费率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存款保险基金的目标水平、被保险银行的承受力和风险控制等问题。鉴于国内银行普遍存在风险资产较高、风险控制能力较差的实际情况,刚开始应采取风险保险费率制以促使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稳健经营。具体办法是利用银监会等职能部门获得的关于被保险银行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等重要信息及有关报表,借鉴美国等先进的银行评级体系、风险费率机制与《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按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盈利状况及流动性对被保险银行进行调查评估和信用等级划分,并据此决定和实施差别的保险费率。
世华财讯分析师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于国于民都是一件好事,但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如果未来存款保险制度采用自愿投保的方式,则必将出现“逆向选择”和“软约束”问题,即风险低的机构嫌保费过高而不愿加入;而高风险的机构即使不加入,一旦出现支付危机国家还得救助。 另一方面,投保机构的道德风险也是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由于有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存款人可能只关心高的收益率,而忽视了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使那些低效率甚至资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吸收存款。而由于有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个依赖因素,银行在业务活动中也很可能会冒一定的风险来获取更高的收益。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于是一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从中得到了实际的好处。
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参加存款保险和缴纳保费,当某金融机构倒闭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并依法参与或组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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