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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保证金业务暴露三重罪
作者:尹娟 发布时间:2008-06-24 09:55 来源:理财周刊
  商业银行外汇保证金业务的骤然叫停,一方面为不顾风险、盲目经营的商业银行敲响了警钟,另一方面,也暴露出金融理财产品在设计、审批过程中相关监管的缺失、对投资者利益的忽视。

  违规,托词还是导火索?

  就以外汇保证金业务为例,商业银行最早推出这一业务的时间为2006年10月,在一年多的时间内,相继有三家银行推出这一业务产品。然而在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暂停这一业务接受媒体问答时,将暂停的矛头直指“我国相关管理部门曾做出规定,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境内机构不得从事外汇保证金业务,境内投资者也不得参与此业务,但相应的对从事该业务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的管理办法一直未出台。”看上去,监管层的这一说法有理有据,暂停外汇保证金业务也是有法可依。但细细推敲,却发现了不少问题。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指的是1994年10月28日央行、国家外管局、证监会、公安部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在这份文件的第二条专门指出:“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它机构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各地超越权限擅自批准的,一律无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

  因此,2006年10月正式推出的外汇保证金业务不仅违反了这一规定,同时参与这一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均不受法律的保护。然而让人觉得吃惊的是,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作为金融机构的上级监管部门,却一直没有意识到相关业务的开展已经明显违规。直至三家银行正式推出这一业务,多家银行筹备业务上线,吸引了不少投资者和资金进入之后,却由于销售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引发投诉率上升,方才惊觉:这一业务从根本上就是与相关部门的规定相悖的。

  对此,监管部门的解释是,“这一业务开办初期,个别银行提供的杠杆倍数不高,产品销售范围也不广,相关部门也未对此表示异议。”事实上,明白人一眼就能看出,这样的解释也有些站不住脚,毕竟违规的程度轻重不一,五十步和一百步的差距,并不能改变其违规的根本性质,而作为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对于产品的设计过程中是否真正尽到了监管之职;骤然叫停,违规之说是托词还是导火索,难免要划上一个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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