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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可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发布时间: 2007-08-14 07:33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本报记者 周明 郭凤琳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明确,取消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境内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外汇局表示,这项政策调整是外汇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新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境内机构持有和使用外汇的自主性和便利性,有利于境内机构加强资金管理,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此前,境内机构可在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的限额内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此外,外汇局将继续加强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监督管理,严格监测跨境资金流动,对虚假、违规外汇交易加大查处力度,配合实施国家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和金融的稳定、健康发展。

  业内专家指出,这次政策调整,实现了经常项目完全自由结售汇,外汇管制进一步放松,为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和资本项目开放奠定了良好基础。不过,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此举对缓解外汇储备过快增长导致基础货币被动投放局面的作用尚难判断。(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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