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业内人士预计下半年网下打新收益率料趋于稳定

林婷婷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上半年网下打新收益率呈下滑趋势,二季度连续三月维持在低位,网下打新机构数量也在减少。业内人士表示,新股审核从严,整体发行速度放缓,叠加市场波动,新股开板涨幅下降造成打新收益持续下滑。机构底仓亏损较大,使权益部分整体收益表现不佳,网下机构打新热情减弱。上市新股表现越来越取决于公司基本面成长性和业绩表现。预计下半年发审速度保持当前水平,网下打新收益率将趋于稳定。

  打新收益持续下降

  Wind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有63只股票发行上市,其中参与网下配售的有51家,占比约为80%,相比2017年网下配售股票占比有所提升。新股总体发行规模约为922.87亿元,单只新股募资规模达14.65亿元,远超2017年单只新股募资5亿元的水平。2018年一季度平均每周发行3家新股,二季度以来降到2家左右。

  2018年以来,发审委首发审核从严趋势不变。Wind数据统计,上半年首发上会企业共118家,其中58家企业成功过会,过会率49.15%,首发审核过会率从1月份的33.3%逐步回升至6月份的55.56%,但当前过会率较2017年76.31%的整体过会率依然明显降低。

  新时代证券研究所所长孙金钜表示,IPO节奏放缓、质量上升是2018年新股发行的重要特征。从实际中签率看,上半年,A、B、C三类投资者平均网下实际中签率分别为0.055%、0.047%、0.014%,较2017年0.040%、0.035%、0.010%有明显上升。

  “今年网下打新出现了新趋势,网下中签率A、B类的差距越来越小,但是A、B类和C类差距持续扩大,C类处于劣势地位。”国泰君安分析师刘易表示。

  获配率和中签率虽然有所上涨,上半年网下打新收益率依然呈下滑趋势。据申万宏源的测算,三类投资者上半年度累计收益率分别为5%、2.93%和0.89%,环比分别下降了15个、43个和40个百分点。

  网下机构参与打新热情有所降温。目前,网下新股申购底仓门槛为6000万元,参与沪深两市打新的打新基金底仓最少规模为1.2亿元。尽管市值门槛还是保持在2017年的水平,但网下有效报价配售对象个数却在减少。Wind数据显示,2017年最高家数为7366家,2018年上半年最高的为2月份的6788家,从3月份开始网下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家数峰值呈逐月下滑态势,截至6月份已经下降到6771家。

  券商险资收益增长

  除IPO节奏放缓,新股上市后表现不佳也是打新收益下降的重要原因。Wind数据统计发现,上半年新股平均开板涨幅223.14%,较2017年约265%的开板涨幅有所降低。

  刘易表示,历史上新股涨幅受二级市场波动影响较为明显,由于2018年每批上市个数减少,新股开板涨幅差异出现明显分化,基本面较一般个股在涨幅上表现较差,一般不到100%,具有行业稀缺性或龙头个股开板涨幅可达250-400%,上市新股表现越来越取决于公司基本面成长性和业绩表现。

  从个股表现看,在63只上市的新股中,多只股票上市后均出现过破发。有三只股票一字涨停板只有1天。数只股票连板时间不超过3个交易日。

  “上半年新股表现不好的原因主要在于大盘表现不佳,次新股板块未能持续发力。”孙金钜表示。

  一方面是打新项目大幅减少,另一方面打新基金底仓持股亏损较大,打新基金“腹背受敌”,今年以来的业绩表现自然相对较差。从打新基金收益看,国泰君安统计,截至2018年7月1日,625只打新基金年初以来中位数收益为-0.75%。

  在整体打新收益下滑背景下,券商和保险两类机构获配数和收益却不降反升。

  从券商网下打新收益方面看,上半年59家券商自营打新账户累计浮盈达2941.73万元,平均获配2036股,较去年大幅增长。

  从险资看,上半年共有39家保险机构的71个资金账户参与打新,平均获配5356股,浮盈1.69亿元。

  降低收益预期

  在中阅资本基金经理李岩看来,打新依然是增厚收益的手段,但投资者要降低打新盈利预期。首先要保证底仓配置的股票是经过深入研究和确实值得配置的,而不是为了打新而配置的底仓,在此情况下,打新是无风险收益,当然值得参与。但是为了赚打新的收益而配置底仓,是不可取的。

  对于打新市场下半年表现,浙商证券分析师王鹏表示,下半年发审速度也将维持当前水平,预计下半年网下打新收益率将趋于稳定。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