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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分享到微信2013-12-31 00:16 | 评论 | 分享到: 作者:来源:百度百科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股批字[1999]6号”《关于同意设立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批准,由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鑫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钢铁炉料华北公司等五家股东共同发起组建;主要发起人集团公司以其所属的带钢厂、轨梁厂、无缝厂、线材厂(以下简称“四个轧钢厂”)的全部经营性资产经内蒙古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截止1999年3月31日,集团公司投入本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36,581.06万元,该评估值业经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内国资评字[1999]129号”文确认。其他四家发起人均以应收集团公司债权共1,880.00万元转本公司股权,并由集团公司再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本公司,合计净资产138,461.06万元,经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内国资企字[1999]204号”文批复折股比例为1:0.65,折为9亿股。

    本公司于1999年6月29日成立,2001年2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2001]16号”文件批准,同意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5,000万股,于2001年2月23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由9亿元变更为12.5亿元,法定代表人:林东鲁;2004年5月24日,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同意林东鲁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选举曹中魁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于2004年7月1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本公司股票于2001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600010[2],主要生产销售黑色金属及其延压加工产品、冶金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货物运输、钢铁生产技术咨询。

    本公司于2004年11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4]157号文件核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人民币18亿元,面值100元/张,期限5年,年利率为:第一年1.3%、第二年1.5%、第三年1.7%、第四年2.1%、第五年2.6%。初始转股价格为4.62元/股,转股期为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至可转债到期日止。2005年6月1日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钢联转债(110010)转股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5年6月2日起按照10%的比例向下修正钢联转债转股价格,由初始转股价的4.62元/股修正为4.15元/股;由于中期利润分配每10股送红股5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5股,故2005年11月14日又将转股价由4.15元/股修正为1.98 元/股。截至2005 年12 月31 日累计转股182,163,158.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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