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全国股转公司出台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

胡雨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APP讯(实习记者 胡雨)12月28日下午,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日起实行。根据《办法》,挂牌公司回购股份方式有三类:以竞价或做市转让方式回购股份、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以及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挂牌公司不得采用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以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情形。

  根据《办法》,挂牌公司以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需满足公司股票挂牌已满12个月、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要求,挂牌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下限不得低于上限的50%。以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的,价格上限原则上不应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60个转让日平均收盘价的200%。在回购时间上,《办法》明确挂牌公司在转让日的9:15至9:30、14:30至15:00以及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钟不得进行回购股份的申报,回购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挂牌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以固定价格实施,且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要约回购股份的价款,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须)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按照中国结算有关规定申请开立回购专户,并参照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关于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定,办理履约保证手续,履约保证金不少于拟回购总金额的20%。针对无收盘价的公司,《办法》规定其不得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此类公司的回购需求可通过要约方式实现。

  对于定向回购,《办法》明确只有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未成就、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未达标两类特定情形才可实施定向回购。

  《办法》明确,挂牌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情形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无须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以减少注册资本等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另外,全国股转公司新闻发言人表示,将本着“新老划断”的原则,对《回购办法》发布前已披露或实施回购的遗留问题进行分类妥善处理。

  全国股转公司新闻发言人表示,全国股转公司注意到,有个别挂牌公司自行披露了回购股份方案或者已实施了回购。对于已自行披露回购方案但尚未实施的,在依据《回购办法》补正相关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后,可以继续实施。对已自行实施回购的,允许相关公司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自愿注销回购所形成的库存股或用于股权激励等;但库存股已超过法定持有期限的,依法应予以注销;涉及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也将给予相应处理。

  该发言人特别强调,前期个别自行实施回购的挂牌公司,均为使用公司普通证券账户进行回购。对此类行为,《回购办法》已明确禁止。后续如再有发生,全国股转公司将依规对相关挂牌公司及其他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