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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力推同业合作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8-04-09 16:06 来源:中国证券报
   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公布后,尽管“全牌照”已经出现,但为避免“角色冲突”并更好地发挥业务优势,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积极开展同业合作。

  实现优势互补

  日前,中国民生银行与华宝信托、平安养老保险、太平养老保险等9家金融同业机构分别签署企业年金业务合作协议,就企业年金业务的市场开发、产品创新、客户服务等一揽子合作结成同盟。

  工行也与平安养老保险、太平养老保险等开展同业合作,为客户提供年金一条龙服务。工行与太平养老联合设计推出的工行智信企业年金计划,由太平养老承担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工行承担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平安工行相伴今生企业年金计划由工行担任账户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平安养老担任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

  太平养老与工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共同设立标准企业年金计划,由太平养老同时担任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由银行中的一家同时担任账户管理人与托管人。

  业内人士指出,通过积极开展同业合作,简化企业年金计划建立流程,最大程度保证了企业年金后台运作的畅通。与“全拆分”法人受托模式相比,节约了各机构间的沟通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有效降低了信息传递中的差错率。从市场竞争看,机构强强联手,充分发挥各自的双重管理职能,更具有竞争优势。从客户角度看,不同法人金融机构间建立一揽子合作关系,给客户提供了更为安全、高效和经济的服务。

  “业务发展离不开同业合作,通过合作能够最大限度实现承担不同角色的企业年金同业机构的优势互补,因此我们会积极开展同业合作。”一家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负责人表示。   避免“角色冲突” 

  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法规,在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上,同一个法人机构不能面向同一个客户同时提供一揽子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业务。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风险控制、防止关联关系,管理一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和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法人;同时,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公布之后,工商银行获得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资格,连同其控股的工银瑞信基金获得投资管理人资格,工行具备了企业年金业务的“全牌照”;中信集团下属的中信信托获得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资格,中信银行获得托管人资格,中信证券获得投资管理人资格,使得中信集团同样获得“全牌照”。此外,平安养老保险和长江养老保险也都获得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三项资格。

  在这样的情况下,业内人士预计,在此前的“2+2”模式之外,一家机构同时承担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再选择另外一家机构作为托管人的“3+1”模式将成为年金管理机构之间合作的一种新模式,这样既可避免“角色冲突”,又可充分发挥资源整合的优势。

  “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携手展开‘2+2’,‘3+1’的合作,双方或多方优势互补,实现双赢、甚至共赢已经成为企业年金市场的共识。”民生银行行长助理赵品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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