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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让须公开信息 六种特殊情形可以豁免
发布时间: 2007-07-09 12:59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信息,但在六种特殊情形下国有股东可以豁免公开股份转让信息义务。 

  这六种特殊情形是: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6日说,公开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可以促进买方之间的竞争,防止出现暗箱操作、内幕交易、私下谈判等行为,确保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作出上述豁免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国有股东或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通过公开信息方式进行股份转让实际操作困难,也没有实际意义。(刘菊花/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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