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专题 > 油电价格上调 利多还是利空? > 宏观经济
多项配套措施防连锁反应
作者:陈其珏 发布时间:2008-06-20 1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昨晚十点,国家发改委宣布,自6月20日起将汽油、柴油价格每吨提高1000元,航空煤油价格每吨提高1500元;自7月1日起,将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至今年12月31日,供发电用煤的出矿价不得超6月19日结算价格。 

  汽油和柴油上调后,全国平均零售基准价折合每升约分别提高0.8元和0.92元。 

  业内人士称,此举有助于改善今年以来困扰中国的“油荒”、“电荒”等现象,缓解能源价格长期倒挂的局面,并有利于能源企业减少因价格管制带来的亏损。 

  发改委同时指出,为减少调价对群众生活的影响,控制调价连锁反应,对此次成品油调价增加的支出,采取以下综合配套措施:(一)对种粮农民、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实行财政补贴。其中,对种粮农民在今年已增加的农资综合直补的基础上,财政每亩再增加5元补贴;(二)对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实行财政补贴,运输价格不提高;(三)从7月份起,城市低保人口每人每月增加补助15元,农村增加10元;(四)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通过增加财政补贴、进一步清理不合理负担解决,价格暂不调整;(五)液化气、天然气、铁路客运价格不作调整。各项补贴资金中央财政即日下拨各地。 

  发改委同时明确,此次电价调整,对城乡居民用电和农业、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受地震灾害影响严重的县(市)用电价格也不作调整。 

  发改委还指出,目前煤炭价格水平较高,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自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在临时价格干预期间,全国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的出矿价,不得超过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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