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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四月施行 为股指期货扫清障碍
发布时间: 2007-03-17 10:47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本报记者 王超 北京报道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昨日公布,4月15日起施行。与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并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控制和监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分8章,共91条,包括总则、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基本规则、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附则等。 

  业内人士认为,新条例为股指期货的推出扫清了障碍,并拓展了金融期货的发展空间。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后者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增加了期权合约的定义;相关规定为公司制交易所的发展以及股指期货的后续配套管理细则的制订提供了法律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还明确,现行的期货经纪公司改为期货公司,定义为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扩大至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的境内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以及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新条例未涉及期货投资基金业务,并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新品种上市应由监管机构批准,同时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境外机构涉足境内期货经营机构的,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制定。

  条例对此前争议颇多的变相期货交易给出了定义,并明确规定禁止变相期货交易,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此外,条例还调整了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套期保值的标准,明确了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细化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措施。

  针对期货市场风险特征,条例进一步要求加强基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市场风险控制制度,如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建立、健全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等。(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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