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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三个财务信息披露规则
发布时间: 2007-02-09 09:27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关注房地产投资等披露对接新会计准则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为配合新企业会计准则施行,保证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实施修订后的3个信息披露规则。

  这些规则分别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三份文件对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一一进行了修订,分别对财务报告等相关内容进行一般规定以及对各个专门领域的信息披露做出特别规定。其中15号文要求,公司应着重说明编制财务报告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文件还特别强调了几个领域的信息披露,如应披露采用的金融资产的分类方法;金融工具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主要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减值测试方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文件还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专门作出规定,如须披露种类和计量模式;采用成本模式的,应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方法以及减值准备计提依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应披露该项会计政策选择的依据。

  另外,9号文首次提出了稀释每股收益的概念,要求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并规定了详细的计算公式。1号文则以列举的形式一一界定了各项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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