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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推军工企业股改鼓励交叉持股
发布时间: 2007-06-25 09:37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国家将为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在军品市场准入、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规环境。对股份制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军品生产企业,国家将继续发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在国防科工委、国家发改委和国资委联合推动下,我国军工企业正加速股份制改造。

  据国防科工委透露,经国务院同意,上述三部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就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据国防科工委秘书长兼新闻发言人黄强介绍,近年来,国防科工委积极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目前军工单位控股的上市公司已达53家。截止到2006年上半年的统计,军工上市公司(49家)累计发行A股26.75亿股,总市值为1164.65亿元。

  据了解,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主要目标是力争用几年的时间,使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军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风险制约机制,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指导意见》要求分类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对关系国家战略安全等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必须保持国有独资。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在保持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实施股份制改造。

  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逐步建立董事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鼓励军工集团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经批准允许其主营业务资产整体重组改制。

  据了解,国家将为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在军品市场准入、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规环境。对股份制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军品生产企业,国家将继续发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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